纏訟十餘年 RCA判賠受害員工5億6千萬

美國無線電公司(Radio Corporation of America,RCA)1967年來台設廠,期間違法傾倒一級致癌物,嚴重影響土壤和水源,並造成員工罹患癌症,受害員工組成自救會,經10餘年纏訟,台北地方法院17日宣判自救會勝訴,RCA、法商湯姆笙公司須賠償5億6445萬元

RCA在桃園、竹北設廠,生產家電產品,期間違法傾倒一級致癌物三氯乙烯、四氯乙烯,嚴重污染土壤與水源,造成上千名員工陸續罹患肝癌、肺癌、大腸癌、胃癌等癌症,超過200人死亡,至今無人獲得職災補償。

受害員工組成「桃園縣原RCA公司員工關懷協會」,2004年提出告訴RCA、美商奇異公司、法商湯姆笙公司,連帶賠償27億元,但台北地院2005年以未登記為社團法人為由,判自救會敗訴,歷經上訴高等法院、最高法院,2006年發回台北地院更一審,歷經十多年漫長訴訟,台北地院今天宣判資方需賠償5億6445萬元。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控訴RCA漫長路 45年工傷大事記(製表:風傳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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