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運送業個資維護啟動 乘客持證購票搭船

為建立航商新形象,以及保障乘客個人資料保護,交通部新訂定「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自今(一)施行,交通部航港局籲請民眾搭船時,務必持個人身分證購票,以確保搭船權益及安全。 交通部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於四月中訂定發布「船舶運送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並定自一○四年七月一日施行。 航港局表示,船舶運送業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船舶法、航業法等相關法規規定,因開立記名客票及為乘客投保傷害保險之需,業者會蒐集、處理及利用乘客個人資料。 為強化船舶運送業對於個人資料檔案安全保護措施,包括本國籍及外國籍經營固定(客運)航線的船舶運送業者,應於辦法施行日起六個月內(二○一六年一月一日前)完成訂定個人資料安全維護計畫,報請航港局各航務中心備查,新成立業者應於取得船舶運送業許可證前完成。 客運業者若有計畫範本參考範例需求,歡迎連線航港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motcmpb.gov.tw/)點擊「為民服務」→「消費者保護專區」點選參用「計畫範本」及「自行宣導」等參考範例。 而關於大陸地區船舶運送業,有經營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客貨直航業務,準用「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海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為輔導業者依法落實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與處理,航港局已分別至屏東東港、台東、金門、澎湖及馬祖等重要航點向經營固定(客運)航線業者進行一系列實地宣導說明。航港局籲請業者、民眾針對個人資料安全維護新措施如有相關疑問,向各服務中心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