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得電:公告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司債(24623簡稱:良得三)發行屆滿3年,債券持有人得行使賣回權相關事宜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49款

1.事實發生日:104/04/17

2.公司名稱:台灣良得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3.與公司關係(請輸入本公司或子公司):本公司

4.相互持股比例:不適用

5.傳播媒體名稱:不適用

6.報導內容:不適用

7.發生緣由:依本公司國內第三次無擔保轉換公

司債(良得三)發行及轉換辦法第十九條規定辦

理。

8.因應措施:

本公司發行之國內第三次無擔保可轉換公司債

,至104年6月5日屆滿三年。依據發行及轉換

辦法第十九條規定,債權人可行使賣回權,或

仍以公司債形式持有。

賣回權行使相關規定:

一、賣回權行使期限:自104年5月6日至104年

6月5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透過證券商申請賣回者,配合集保公司作業

104年6月4日為最後申請日。

二、債券賣回價款:以債券面額加計利息補償

金(債券面額之104.57%),將其持有之本公司

債以現金贖回。

三、債券賣回手續:賣回之債權人,請檢附以

下文件至證券商辦理債券賣回手續:

(1)轉換公司債帳簿劃撥賣回申請書(表格可由

各證券商取得),並加蓋集保帳戶印鑑。

(2)證券存摺。

(3)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四、債券賣回之相關稅賦:

1.國內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

一律扣繳10%稅款。

2.國外個人或法人:利息所得依所得稅法規定

一律扣繳15%稅款。

五、補充保險費:

國內個人:利息所得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及全民

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辦法規定單筆給

付金額達5,000元以上者,應按規定扣取2%補

充保險費。

六、本公司於104年6月10日,將賣回價款(扣除

稅額及處理費)匯入債權人帳號。如債權人未提

供匯款帳號,將開立「禁止背書轉讓」支票,

以掛號郵寄至債權人通訊地址。為確保債權人

權益,如有通訊地址變更者,務必儘速至本公

司股務代理部辦理,扣繳憑單將另函寄發。

七、賣回行使申請書於送達時即生效力且不得

撤回申請。

※本公司股務代理機構: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

限公司股務代理部(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東興

路8號B1,電話:02-27463797)。

9.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