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輔導業者改善食品原料標示

花蓮縣衛生局因應食品安全新規定,今(卅一)日起,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現場調製之茶飲料及咖啡須分別標示原料原產地、以顏色區分標示咖啡因濃度,且均要標示所含糖分的熱量。日前動員全體稽查人員先行至市面了解及輔導業者標示情況,發現多數連鎖飲料業者已依法進行標示但仍有字體太小及全糖含量不完整情形,立即輔導改善。(見圖) 花蓮縣衛生局局長林運金說明,衛生福利部於廿日公告「連鎖飲料便利商店及速食業之現場調製飲料標示規定」,並訂於今(卅一)日實施。依據此法規定,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等三類業者現場調製之飲料,均需標示「全糖」之含糖量及該糖量所含熱量為多少大卡,其中飲料含糖量可以方糖顆數(每顆方糖以五公克計)表示,方便消費者換算。不過消費者如果選擇半糖或其他比例糖量,則由消費者自行計算,店家不必一一標示。 另外,對於現場調製之茶飲料及咖啡,法規也規定業者必須標示茶葉及咖啡原料產地來源,如果混了兩國以上的原料,則要按照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而現調咖啡還需以「紅黃綠」三色標示區分咖啡因含量,紅色表示每杯咖啡因超過二○一毫克以上,黃色則是介於二○○至一○一毫克,綠色則是低於一○○毫克,讓消費者可以看顏色就能清楚知道咖啡因含量。此外,針對現調之果蔬汁標示也有規範,只有含量須達十%以上,才能標示為果蔬汁,否則只能標示為果蔬「飲料」,如果根本未含果蔬汁者則只能標示為「○○風味」或「○○口味」。例如品名為「蘋果汁」者必須要有十%以上蘋果含量才可稱之,如果含量為○‧一至九‧九%者只能標示為「蘋果飲料」,甚至如果不含蘋果原汁僅以食品添加物、香料調製者,只能稱為「蘋果風味飲料」或「蘋果口味飲料」。 花蓮縣衛生局林運金局長呼籲如屬連鎖飲料、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業者此三類業者,針對以上這些手搖杯新規範,尚未依規定標示者,應於今(卅一)日前儘速完成,否則可處三萬至三百萬元罰款,而標示不實者更將開罰四萬至四百萬元,請業者不要存有僥倖心態。 藥物食品衛生科陳耀陽科長表示民眾及業者如對手搖杯新標示規範有相關疑問,可撥打衛福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的食品標示法規諮詢服務專線0800-600-058洽詢,或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網站「食品業務專區」內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