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新科: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減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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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第11款

1.董事會決議日期:104/04/28

2.減資緣由:為提升股東權益報酬率,增加公司每股獲利能力,擬辦理現金減資退還

股本予股東。

3.減資金額:新台幣1,230,633,800元

4.消除股份:123,063,380股

5.減資比率:18%

6.減資後股本:新台幣5,600,000,000元

7.預定股東會日期:104/06/15

8.預計減資新股上市後之上市普通股股數及比率

(減資後上市普通股數A、A/減資後已發行普通股):560,000,000股;100%

9.前項預計減資後上巿普通股股數未達6000萬股且未達25%者,

請說明股權流通性偏低之因應措施:不適用

10.其他應敘明事項:

(1) 減資後實收資本額、實際減資比率,以減資換發股票基準日之已發行總股數

計算之。

(2) 依前項已發行股份總數計算,每仟股減少約180股(即每仟股換發約820股),

減資後普通股不滿一股之畸零股,股東可自行在減資換股停止過戶日起五日

內向本公司股務辦事處辦理拼湊成整股,拼湊後仍不足一股之普通股畸零股

,依減資換股基準日前在股票公開集中交易市場最後交易日之收盤價給付現

金,計算至元為止(元以下全捨),並授權董事長洽特定人以該收盤價承購之。

(3) 本次現金減資換發之新股擬採無實體發行,其權利義務均相同,俟股東常會

通過並呈主管機關申報生效後,授權董事會另訂減資基準日與減資換發股票

基準日等相關事宜。本次現金減資基準日前,如遇因法令之修訂、主管機關

之核示,或因其他客觀環境變動而需修正,擬請股東常會授權董事長因應處

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