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航:董事會決議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4/08/13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本公司總經理張有恆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1) 華信航空公司董事長

(2) 華航園區公司董事

(3) 華航大飯店公司董事

(4) 桃園航勤公司董事

(5) 華航(亞洲) 公司董事

(6) 中美企業公司董事

(7) 台灣高速鐵路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本案經主席徵詢出席董事,全體無異議

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