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權凌駕司法 復職站得住腳?

中國時報【林偉信╱新聞分析】 前教師蕭曉玲適不適任?郝龍斌市府團隊認為她辱罵學生有損師道予以開除,行政法院也判決開除過程合法,全案定讞,至於監察院所提的糾正案,充其量不過是要市府「注意、檢討」,但柯P卻凌駕司法,在沒能端出「新事實、新證據」下,讓蕭女復職,除引發爭議,也讓2位市府一級首長掛冠求去。 蕭曉玲案是再簡單不過的行政事件,但沾染了政治,一切都變得不單純。回溯到2008年她被學校教評會決議解聘,直到北市教育局、北市府駁回她的申訴及訴願,這一連串的決議都屬行政處分,也就是行政權的範圍;至於有無裁量濫用或逾越,則由司法進行調查。 基於五權分立的憲政精神,司法權不會干涉行政權,只會判定行政處分合不合法,至於蕭女被郝市府團隊認定用不雅字眼羞辱學生,應不應該開除或以記過懲處取代,只要行政機關調查程序完備,法院不會越權為北市府下指導棋。 至於,準司法機關的監察院,則是對於具體事件進行調查,來對事提出糾正、對人提出彈劾;監察院就蕭曉玲案,向台北市政府提出糾正,只是認定市府處置過程有疏失、不周全,但是無權也無法判定郝龍斌市府團隊所做的處分,合不合法、妥不妥適。 簡單來說,行政權是判定將蕭女解僱「妥適性」、司法權是判定「合法性」、監察權是判定「妥當性」,這三種權力各司其職、互不干涉,不可凌駕或逾越,這是憲法明訂的權責關係,也是維繫法治國的基本原則。 而蕭曉玲不適任教師是經法院認證,就算柯P要撤銷原處分,也應該翻六法全書,找到行政程序法所規定的條件,例如原處分事實或理由發生變化、有新事實或新證據等,否則只是為了「特殊目的」讓蕭女復職,是無法在法律上站住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