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照遺失、毀損 需補換發

自從民國一○二年元月起,校車、幼童專用車及救護車以外自用汽車行車執照、機車行車執照及自用拖車使用證已經不必再定期換發後,原行車執照有效期間屆滿,仍屬有效,不過若您的行照遺失、損毀、行照字跡模糊不清等狀況,也是需要辦理換發。 補發及換發行照皆應備有車主身分證正本、印章(車主本人可現場簽名)、有效期間三十日以上之汽車強制責任保險證、驗車到期日為一個月內,至各公路監理機關汽車異動窗口辦理補、換發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