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福部提11醫糾法草案建議 盼立院3讀

記者戴淑芳/台北報導
繼《長照服務法》後,衛生福利部為改善醫療 5大皆空情形,再廣納綜合各界意見,提出 11項醫糾法草案建議,免除醫病雙方訴訟負擔,期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 3讀通過。
衛福部表示,《醫療糾紛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法》草案 5月 14日邀集各類醫事人員公會理性討論、充分溝通,綜合各界建言,將提出修正備案送請立委參考。
修正備案包含以下 11項建議重點:
1.刪除「醫療常規」。
2.將「初步鑑定」改為「專業評估」。
3.調解當事人任一方不到場,其罰則相同。條文並未規定醫事人員必須親自到場,可由醫療機構派代表出席。
4.補償制度分階段實施,不限於「 5年內」。
5.補償制度各階段實施前,須與相關領域團體充分溝通。
6.醫療風險分擔金由「醫療機構」繳納,非由「醫事人員」繳納,且不得轉嫁於醫事人員。
7.明訂生產風險事故之補償基金來源,由政府預算撥充。因生產有異於一般對疾病的治療。
8.醫療機構繳納醫療風險分擔金,以醫療機構每年醫療收入的「千分之一」為「上限」,其餘由政府預算、菸品健康福利捐、捐贈收入等補足,不必再討論醫界與政府分擔比率。
9.醫療事故補償之要件,原限於該醫療事故與醫療行為「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擴大至「有因果關係」及「無法排除因果關係」者。
10.因可能需透過財稅有關機關提供醫療機構非屬健保之醫療收入資料,以計算其應繳納之分擔金。但為免誤解,刪去強制條款文字。
11.分析醫療事故根本原因時,可能原因也包括「全民健康保醫療費用支付制度」及「勞動條件」。
衛福部強調,醫糾法草案是不責難的精神,不講個人的責任、過失,而能保障醫療機構裡的所有醫事人員。目前協商版本的草案,是 10餘年來醫界與法界、政府與民間,最接近達成共識的一次。期能在今年 6月立法院本會期結束前 3讀通過,完成立法,逐步建立我國完善之醫糾處理及醫療事故補償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