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恩人勒索6年 殺鄰判16年定讞

被恩人勒索6年 殺鄰判16年定讞

花蓮市一名男子不滿曾救過他的鄰居,常以「報恩」為由,不時勒索1、2千元,兩年前與同事將鄰居殺害棄屍。最高法院認定,男子與共犯觸犯殺人、遺棄屍體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十六年與十年十個月定讞。

(潘千詩報導)

判決書指出,22歲的梁姓男子不滿35歲的鄰居李姓男子,多次藉口六年前曾幫國中時期的他處理與校外人士的糾紛,又自認幫他擋下一刀多次勒索,自己也因收入不多,在經濟困窘的情形下,日積月累心生不滿。民國102年間,梁姓男子又接到討錢電話,夥同同事張姓男子佯稱要交保護費,用工作用的「電纜剝皮刀」,連續三刀割喉、切斷李姓男子的氣管斃命,隨即棄屍逃逸。案發後五小時,梁姓男子才主動出面自首,同時供出共犯。

一審審酌梁姓男子犯後態度,同時賠償死者家屬,依殺人、遺棄屍體罪,判刑16年、褫奪公權8年;張姓共犯判處10年10月、褫奪公權5年,二審也認為原審判決量刑允當,維持原判,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

(圖片取自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