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控幫李全教買票 玉井農會總幹事黃澄清判5年

被控幫李全教買票 玉井農會總幹事黃澄清判5年

台南市玉井區農會總幹事黃澄清被控在議長李全教參選議員期間,擔任李的競選總幹事並為李全教買票,黃把錢交給當時的樁腳李麗華等人,再以每戶五千元或六千元逐戶買票;台南地方法院今天一審宣判黃澄清判處5年、褫奪公權4年,另樁腳李麗華判處2年、褫奪公權2年 ;康清良判1年7個月,李麗華與康清良因認罪,各自判緩刑5年。

(劉怡伶報導)

黃澄清被控在去年八月間,為使李全教順利當選,藉由發「工作費」30萬元給樁腳望明里里長李麗華,依黃的交代以每家戶為單位買票,並拿出其中現金六萬元交給予康清良,由康依買票名單所列對象,交付賄賂,請對方投票時支持李全教。康清良應允後,即與李麗華一起在里內買票,從八月一直買到十一月初。去年11月27日晚間,檢察官黃信勇率警調人員前往玉井區大規模查賄時,曾約談黃澄清、李麗華、康清良等人,事後一度聲押黃、李、康等人。

案經台南地院一審宣判黃澄清5年、褫奪公權4年,台南地院行政庭長郭貞秀說「基於黃澄清在競選總部的職務內容,還有交付30萬元給李麗華,雖然名為工作費,但實為走路工,具有賄選的對價,黃澄清具有資金主導角色,罪責比較重,李康兩人有坦承犯行且基於人情包袱,所犯情節比較輕」

至於會不會影響到李全教議長,郭貞秀表示刑事與民事案件構成要件不同,需由法官再認定;法界人士指出,由於賄選案認定條件相對嚴格,就算黃澄清賄選被判有罪,也不一定能往上發展到李全教。不過,如果競選總幹事涉賄,對當選無效之訴將會有一定程度影響,因此,全案審理結果,也將牽動民事當選無效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