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光局禁旅行與傳銷業 合營

近期有許多民眾反映,市面上很多國外旅遊公司都透過網路,以多層次傳銷方式招攬、銷售旅遊服務(商品)。觀光局昨(二十八)日旅行業屬特許行業,須申請核准並繳納保證金,領取旅行業執照才可經營。 觀光局於三月底邀集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公平交易委員會、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消費者文教基金會、旅行業公協會召會討論後,責令旅行業不得與傳銷事業合作,變質經營旅行業務,違反規定者將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可廢止營業執照。 傳銷多以提供旅遊獎勵金、免費環遊世界或能用優惠價格購買國外行程、機票、訂房及租車等誘因,吸引消費者入會;觀光局提醒消費者注意國外旅遊公司,或傳銷事業銷售的手法與花招,避免在誘惑下加入會員。消費者要仔細評估傳銷方式是否適合自己及家人的工作休閒、旅遊習慣及經濟能力。另國外旅遊公司在國內未設分支機構,消費者入會或參加旅遊活動時,一旦發生旅遊糾紛,權益恐無法獲得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