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國防大學霸凌逼退愛滋生

愛滋病向來被視為洪水猛獸,病人人權飽受踐踏。其實感染不等於發病,未發病前與常人無異,一樣能工作就學,也需要國家保障基本權利,無奈社會有根深蒂固的誤解,近日國防大學愛滋生遭退學便是最壞示範。校方一意孤行違法將學生退學,卻以大學自治掩蓋歧視真相,一審法院亦無視憲法與相關法律,讓退學處分豁免於反歧視法制之外,愛滋病人處境堪憂。

4月26日疾管署召開記者會,表示一審行政法院判衛福部捍衛愛滋病人就學權敗訴,感到痛心,絕不放棄,當日已上訴。國防大學生染愛滋病毒,校方從健檢得知後,除有禁上游泳課、餐盤分開洗等離譜行為,還威脅不自動退學就將病情告知家人,最後連續記過強迫退學。衛福部認定為歧視,要求恢復學籍,卻被法院撤銷要求學校改善的處分。疾管署長認為,一審判決忽略「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的立法精神,將使衛福部無法給受歧視者實質協助。其實,愛滋傳染途徑確定,以志願役為例,為符合國際反歧視的普世價值與法律規定,國防部6年前已不再強制愛滋病人除役,如今國防大學公然抗命,持續霸凌逼病人退學,將上級訴願決定視如兒戲,又如何教育後代?

首先,愛滋病人隱私受個資法保障,校方卻任由大隊長擅入診間探知病情,侵害隱私權,醫療院所篩檢為陽性須通報疾管署,除非未成年或已發病才知會校方或家屬共同協助。學生治療後已測不到病毒,生活與常人無異,校方得知後不但未協助,反而頻頻約談施壓,又以禁上游泳課等各種手段讓其倍受異樣眼光,再強調「同學都覺得你很怪」勸退,如此真的沒有歧視?校方雖聲明學生擅攜電腦、違反校規才予退學,但其他違規學生最多只記1申誡,獨對愛滋生記2大過2申誡勒令退學,已違反平等與比例原則。況且,頂撞師長既如此嚴重,為何學校報告書隻字未提?校方以未能舉證的事實逼退,再祭出大學自治拒絕衛福部介入,但事後種種託辭,已暴露歧視本意。

愛滋防疫派出所。(作者提供)
愛滋防疫派出所。(作者提供)

愛滋防疫派出所。(作者提供)

更離譜的是,前後共2次退學處分,但首次退學處分已由國防部訴願決定撤銷,並要求學校2個月內另為適法處分,也就是,國防部也認定首次退學處分違法並撤銷。國防大學非但未依法改正,竟再度下令逼退愛滋生,公然違抗上級機關決定,毫無法治精神,事後又以學生超過救濟期間為由拒受申訴,學生求助無門後轉向各機關陳情,事實上第2次退學處分即屬違法。關鍵在,校方本應依國防部的決定而行,根本不該違法再度將其退學,進而衍生時效爭議,此舉不但違反訴願法,更可能誤導學生訴願無用,處處顯見校方的蠻橫。

一審法官也把國防部的訴願決定當空氣,更作出限縮解釋判衛福部敗訴,校方與法官的認定,竟全盤建立在學校違法行政之上。法官在「子法不得逸脫母法」的立論上作限縮解釋,但此處的母法是前述「人類…保障條例」而非訴願法,子法「人類…保障辦法」中僅規定申訴期間等執行上細節、技術性事項,並未逾越母法授權,不過讓衛福部得以要求改善或處罰來達到行政目的,遑論校方公然違法。再者,目的性解釋的首要考量是立法目的而非法官目的,司法不得逾越立法權,也是衛福部強調判決忽略立法精神的原因。世上沒有完美的法律,既是為保障愛滋病人免受歧視而立法,且病人權益與疾病防治屬衛福部職責,法院應尊重其專業判斷。

錯誤認知讓社會對愛滋病心存恐懼,其實共用餐具、擁抱或一般肢體接觸不會傳染,傳染只限性行為、母子垂直感染或輸血、共用針筒的血液傳染等特定途徑,疾管署應加強宣導,讓民眾瞭解未如想像恐怖,政府不會冒險置全民於危險中,愛滋防治關鍵在隱性感染者願出面治療,一旦歧視形成,勢必降低治療意願。目前雞尾酒療法已能有效控制病情,而國際趨勢皆走向人類與愛滋和平共處,美、日等先進國家甚至投入愛滋器捐研究,當然各國對此仍有醫療技術與觀念差異,一切必須先從正確認識愛滋開始。

法院放任國防大學歧視,勢必造成下一個悲劇,校方應主動撤銷歧視退學,以身作則才能樹立典範,堂堂學府,別用霸凌摧毀學生。

*作者為台灣醫事安全法學會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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