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點投書:從犬隻動物權談動物生存空間

壹、動物權與秩序法之問題觀點

一、動物權

本文以動物權與秩序法兩個方向與內涵,首先論述動物權與秩序法兩種不同性質的概念,本文另探討德國畜犬的相關問題及聯邦與各邦重要的犬隻飼養規範,以聯邦飼養犬隻之命令為重心,並與我國規範做一簡單比較。

西方哲學有六種關於動物權的看法:第一,主張動物無文明、人類不必善待牠們,代表為哲學家笛卡兒與心理學家蓋洛普。第二,地位平等:認為動物與人具有同等權利,人類無權處理動物,動物有天賦動物權,並非人類既有的資源。第三,間接義務理論,認為動物雖沒有天賦權利,但人類應善待牠們。第四,平等考慮理論,古典效益主義之父邊沁,認為人類對動物的道德目的是減少痛苦,動物能感受到快樂與痛苦,應有道德上的考慮。第五,分級理論,此論提出「重要需求」與「微末需求」之標準,前者指生存需求、不被傷害需求,後者指口慾等,並否定絕對式之動物權理論。第六,達爾文主義認為,世上所有之動物事件均是「物競天擇」的正常結果,動物無所謂可憐而言。

本文認為從現代生活倫理而言,可綜合採用平等考慮理論,即認為人類對動物的道德目的是在減少痛苦,動物能感到快樂或痛苦,應得道德上考慮,仍以效益主義論證為理論基礎,其強調痛苦的知覺是道德考量的重要基礎。

基於不同的角度與思想基礎對於動物權皆有不同的詮釋,無論如何,動物權之存在已經受到重視,並已經漸漸受到肯定,犬隻是人類保護動物的首要適用對象,從動物權觀點,有關犬隻飼養之優良環境、犬隻之健康與衛生、免於被棄養及宰殺的命運等,均是犬隻飼養規範在內容上所應規定予以保障的。

二、秩序法

從秩序法的角度探討犬隻飼養的規範,在犬隻飼養規範上,處罰對象仍然是人,並非流浪犬,其中以狀況責任以對物有事實管領力之責任為主要類型,經拋棄之物(犬)成為無主物,亦可能肇致危害,為防止危害產生,必須先確認無主物之狀況責任人。

在犬隻飼養規範中,針對飼主之行為責任,要求符合秩序行政之命令規範,針對犬隻飼養規範,從秩序法上另一重要的觀點,則是防止危害的發生,應於畜犬管理規範上,對於犬隻生活環境之規定、犬隻戶外及室內飼養要求等,對其飼主或責任人之秩序法上義務違反者訂列行政罰則,以使其確實遵守避免危害之發生。
壹、畜犬管理產生之問題

貳、德國犬隻飼養管理規定

一、德國飼養犬隻規範之問題

因為德國犬隻飼養問題之處理相對於我國一些危險動物或事件,關係著犬隻管理規範之運用,此規範之性質可視為警察命令,不僅可以作為我國修訂畜犬管理規範之範本,亦足為我國未來危害防止等警察行政上之參考。

二、邦飼養犬隻規範之探討

整體而言,對於動物保護的權限依據德國基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款規定是屬於聯邦與邦競合的共同立法權限。目前聯邦以警察命令規範,稱為「聯邦飼養犬隻命令」,有關以警察命令為運用之規範,其與法律不同,在實質上命令通常僅能規定非屬於法律保留之事項,換言之,國家生活中重要事項,保留予法律加以規定,命令僅就未保留之次要事項予以規範,在形式上命令是行政機關訂定,法律則為立法機關制定。

針對抽象危險構成要件則運用「秩序機關的命令」規範,亦稱為「警察命令」或「危害防止之命令」,該項命令是針對不確定的相對人範圍,對犬隻飼養命令而言,指針對所有犬隻飼養者,邦立法一般針對危險犬隻的規範均是最主要而且站在第一線,通常為了防止具危險性的戰鬥犬之危害,各邦主要是運用警察命令以規範之。

參、綜合比較暨結論

一、台灣犬隻管理問題

有關犬隻飼養與管理所產生的一般問題,主要為動物保護問題,其次是秩序管理問題。針對犬隻動物保護及秩序管理問題,主管機關為農委會及各縣市政府相關單位,目前依動物保護法及地方政府畜犬自治規章執行辦理。

二、危害問題

犬隻之生存與活動直接或間接造成人們身體或健康及其他損害,如此則存在犬隻危害問題。針對犬隻之危害問題,在法理上,有關主管機關應為廣義之警察與秩序機關,實務上在中央為內政部警政署、衛福部及農委會等。

有飼主之犬隻,則飼主應對其產生危害之問題與結果負責,即成為秩序法上的狀況責任人,倘若為無飼主之犬隻所造成的危害問題,即為流浪犬問題。

三、流浪犬問題

流浪犬所造成的環境衛生、交通安全、疾病傳播及噪音等諸多問題,如何建構一套完整的動物管理制度並妥善解決流浪犬問題,建立人與動物之間的和諧關係,成為當前重要的課題。

四、台灣規範之重心

犬隻為動物之一種類,有關其飼養與管理,比起以前的狀況有大幅改善與進步,雖有學者認為動物保護法是在我國毫無動物保護的文化環境下,基於外力所制訂之法律,但只要經由政府及人民多加宣導與努力,法律的實踐並非難事。

因動物保護法為一般性規定,重心應為各地方政府所制定的畜犬管理自治條例或辦法,經觀察分析其內容均著重於秩序管理,對於犬隻動物權之保護事項相當缺乏。

五、德國規範之特色

德國犬隻飼養之聯邦命令為主要探討之規定,主要在於此一行政命令雖非專屬法律,然而其為聯邦層級法規,且為專門針對飼養犬隻而規定。雖然動物權之概念在德國亦非完全定調,但是德國以落實動物權核心概念中,以保護動物免於被虐待、殺害之觀點及提供動物良善生存環境為主軸思考,確實已落實於德國畜犬管理規範中。

雖然我國規定可能無法比照德國提供相對良善之場所,然而也不能針對飼養場所毫無規定或設限,更應該注意規範動物生存空間的問題,若是飼主達不到一定的要求標準,應該禁止其飼養。

參考文章
陳正根,以動物權與秩序法探討畜犬管理規範,興大法學第5卷,2009年7月。

*作者為文字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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