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錯用法條 法官撤罰單免吊照

中國時報【黃文博╱台南報導】 靠著開大貨車撫養2名幼兒和父母的柯姓男子,去年違規闖入禁止3.5噸大貨車進入的堤頂道路,被警員開單,且因違規記點得吊銷執照,就在柯某全家飯碗不保之際,法官發現,警員竟將罰單錯開成違規轉彎,遂將罰單撤銷,保住柯某全家的飯碗。 柯男向台南地院表示,他在民國102年5月,駕駛自用大貨車行經台南市安南區府安堤頂道路,被台南市警局第三分局安順派出所警員開單舉發。除了要繳交新台幣600元罰款外,還得計違規點數1點,由於1年內違規點數共達6點,必須吊扣駕駛執照1年,他擔心工作沒了,家人要餓肚子,遂提起行政訴訟。 法官雖然認為柯某所提的理由,根本不能將罰單撤銷,惟法官發現,柯某駕駛自用大貨車,行駛於台南市府安路之堤頂道路,因該路段設有禁止3.5噸以上車輛行駛,原告應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8條第1項第2款,並非轉彎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 但開單的員警不查,竟以「轉彎不依標誌、標線、號誌之指」之違規行為裁罰,顯有錯誤,罰單應該被撤銷,裁判費300元也應由警方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