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在立法》假志工真僱傭 勞工權益不可少

貴在立法》假志工真僱傭 勞工權益不可少

八仙樂園粉塵爆炸的不幸事故,除了造成購票入場民眾重大傷亡外,現場參與活動的「志工」,也受到嚴重傷害。觀察時下許多商業娛樂活動,像是路跑或演唱會...等,為節省活動經費,主辦單位往往以「紀念品」或「免費參與活動」為誘因,招募「志工」充當現場工作人員,吸引許多年輕朋友報名參加。 然而,主辦單位常以工作人員為自願提供服務為由,未替「志工」們投保勞工保險,一旦活動中發生災害時,傷亡「志工」是否可受勞工相關權益法令的保障,不無疑問。 依據《志願服務法》第2條規定,其適用範圍僅限於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辦,或經其備查符合公眾利益之服務計畫,也就是說一般商業活動所召募的「志工」,並不適用《志願服務法》中有關「志工」的規定。 一般商業活動中所召募的「志工」,雖然無「金錢」上的給付,但為避免主辦單位「假志工之名、行僱傭之實」,主辦單位與「志工」間是否具有勞雇關係,仍應做實質認定。如提供紀念衣物、餐點並可免費參與活動...等,仍可被認定為工作上的報酬,而確認雙方間具有勞雇關係。 雙方既存在勞僱關係,縱使「志工」僅為非全月到職的臨時工,雇主仍應依《勞工保險條例》的規定,於到職當日替「志工」申報加保,雇主不得以「志工」名稱為由規避,以確實保障工作人員的基本權益。 若不幸發生職業災害時,已有確實投保勞保的「志工」,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傷病、醫療、失能或死亡給付。另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8條規定,向勞工保險局申請生活津貼等補助。 如不肖雇主未依規定替「志工」投保勞保,「志工」仍得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6條的規定,比照《勞工保險條例》標準,按最低投保薪資申請職業災害殘廢、死亡補助,也可依同法第9條規定,申請生活津貼等補助。 目前正值暑假期間,年輕學子在選擇打工機會時,應特別留意雇主是否有依法保障相關勞工權益。即便業者以「志工」名義招募工作人員,並提供金錢以外的其他給付,以規避勞工權益法規,應徵者除應避免簽署志工合約,或其他不必要的文件外,也應主動詢問雇主是否有依法替工作人員投保勞保,以確保暑期打工能夠安全又有保障! 作者介紹:現任立法委員李貴敏,從知名跨國智財、併購、專利的執業律師,一頭栽進國會殿堂,以法學的專業背景,專注於公共事務的立法正義。熱情活力十足的她,不僅在交大科法所、東吳EMBA任教授業,現更與卡優新聞網合作,將其理念、思維與情感,透過文章與國人溝通、分享。 《本專欄固定每週二刊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