輕罪限境時限 不得逾8年

立法院今天初審通過,犯最重本刑十年以下之罪,限制出境的時間累計不得超過八年,通緝期間不計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通過刑事妥速審判法(簡稱速審法)第五條修正草案,增列「犯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審判中之限制出境期間,累計不得逾八年。但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之期間,不予計入」。 另通過同法第七條草案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的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依被告之聲請審酌有訴訟程序延滯等三種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