逮捕記者引爭議 台大法律系教授這樣說

逮捕記者引爭議 台大法律系教授這樣說(中央社)

反課綱學生及民眾闖入教育部,警方逮捕33人,其中3名記者遭逮捕引發侵害新聞自由爭議。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今天在臉書貼文表示,說些不中聽的話,或許非常不智,但是話還是要說才對。事情是這般複雜,不應該以一句話新聞自由,就合理化記者的行徑;更不應一句話依法行事,就輕忽警方的違法可能性。

李茂生在臉書發文,以記者也一起衝進教育部長辦公室為前提(公開的場所的話,不在此限,因為沒有侵入住居的問題),而展開論述。他認為部長辦公室不是公開的場所,特別在夜間,這應該是侵入住居罪中所謂的建築物。不論記者的目的、動機為何,其行為顯然已經構成要件該當。

對於該行為是否為業務上正當行為而得阻卻違法?李茂生指出,於此判斷階段,應考量目的(行為傾向)、手段與均衡等三項事務。就行為的傾向而言,記者的行為客觀上是為了報導的目的,所以應該是符合這項要求。

「然而,手段上就有點問題了」,他說,未得對建築物有管理權限之人的同意,就進入採訪一事,是不是為了達成目的所必須採取的行為?如果無限上綱採訪的目的或人民知的權利,則縱或是總統辦公室的情形也應該被允許?國防部呢?監獄呢?可不可以為了理解某家庭內正在發生的家暴情事,遂強行進入該家庭內進行採訪?其實,這已經牽涉到第三項事務的檢討。於此,只能單純地觀察進入辦公室內一事,是不是探知其內情事的必要手段。如果認為這是必要手段,則下一步就會進入衡量的階段。

李茂生指出,這裡面牽涉到的利益衝突,表面上一方面是人民的知的權利,另一方面則是隱私或建築物掌控權,但實質上卻是牽涉到人民對於教育內容的意見表達、教育官僚的行政運作等更為高檔的利益,非常難以判斷。且實難要求警方即刻做出妥當的決定。記者的行為是否違法一事,可靜待司法的認定,縱或認定為違法,仍有責任判斷階層的考量。這點就更為複雜了,牽涉到違法意識以及期待可能性等問題。

李茂生說,於是,警方在接收到建築物管理權限者的要求後,將現行犯逮捕一事,應為依法令之行為,得阻卻違法。當然,前提是警察執法時所採取的手段是合宜的。如果手段並不合宜,或超過了執法目的所能允許的範疇,此際其行為當然不能阻卻違法。例如如果控制人身、理解身分並予以登記後,即已達成目的時,其後的人身拘束或其他行動自由的剝奪,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像是合於法令的行為,但是早已逾越了必要手段的許可範疇,或許可以成立強制罪(加上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