遠傳:本公司對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提起民事訴訟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款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法院名稱、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
當事人:原告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本公司)
被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灣大)
起訴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
2.事實發生日:104/07/28
3.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本公司於104年7月1日獲台北地院104年度全字第192號定暫
時狀態假處分,於104年7月28日向台北地院起訴台灣大違反雙方協議書約定,限制
台灣大不得使用4G的C1頻率。
4.處理過程:本公司依法提起本案訴訟,訴請台灣大於繳回C4頻段前,不得使用C1頻
段;以及,台灣大應立即向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申請繳回C4頻段。
5.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對財務業務並無重大影響。
6.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於104年7月28日向台北地院對台灣大提起民事訴訟。
7.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