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申請門檻 將提高至3╱10

中國時報【管婺媛、唐玉麟、吳泓勳╱台北報導】 日前因爆發文林苑都更爭議,大法官宣告《都市更新條例》包括門檻過低等部分條文違憲。立法院歷經多次討論,昨天終於將《都更條例》修正草案送出委員會,將核准都更的行政程序納入公聽會,並提高都更申請門檻,從現行1╱10提高至3╱10。 因修法牽動建商、政府、民眾權益,全案尚有多條爭議條文保留待協商,全案是否能在本會期完成二、三讀,仍有待觀察。 這次初審重點,除了處理違憲條文外,也為未來都更發展定調,即以公辦都更為主、私辦都更為輔。 初審條文規定,地方主管機關應在都市計畫主要計畫範圍內,視都市發展狀況及實際需要,擬定全市、縣的都更綱領,並於條文修正公布後1年內擬定;地方政府並可設置都更法人機構,推動都市更新。 委員會並刪除由建商、民眾主導的協議合建相關規定,並通過協議合建落日條款,讓現行已進行中的協議合建、權利轉換案不受新法限制。但因國民黨立委張慶忠、盧嘉辰認為,不應全面阻斷協議合建都更方式,因此條文昨雖初審通過,但朝野協商時會詳細討論。 立委邱文彥表示,刪除協議合建相關規定,是為了讓都更更符合全民利益,消除民眾對都更圖利財團的印象;未來由政府主導的都更會更注重城市整體規劃、減少都更爭議。 對於都更門檻過低部分,初審條文明定在都更會或籌備會申請時,都要經過更新單元內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3╱10同意,且土地總面積和總樓板面積都超過3╱10同意;若所有人未達7人申請時,門檻則為1╱2 。 由於過去都更實施者在擬定都更事業概要時,無需舉行說明會,致使後續產生都更糾紛,因此初審條文明定,實施者需舉行公聽會說明。 至於,民間團體要求在都更計畫進入最後核定階段前,實施者應舉行聽證會,因委員會中仍有立委反對,相關條文將交付朝野協商。 對於政府代拆爭議,初審條文也將「代拆」兩字改為「執行」,但因公權、私權待釐清,未來政府、業者合作關係、私辦都更等相關配套等還未有共識,相關條文也保留待協商。 針對都更條例修正案,擬全面去除「協議合建」,全國建築公會全聯會秘書長于俊明昨說,若立院真的將「協議合建」拿掉,乾脆將都更法案廢掉算了。他強調,一旦取消「協議合建」,這將是城市危機,都更案將全面停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