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補救出爐 舊案不溯既往

工商時報【記者呂雪彗、于國欽 ╱台北報導】 都更違憲條文周六(26日)失效,內政部昨晚公布「都更條例施政細則及四大補救因應措施」,要求各地方主管機關26日零時起,暫不受理都更事業概要申請,已受理未核准個案暫緩審議。 不過,已通過審查、正進行的952件都更案,可繼續依都更程序進行,即使未來修法,也不溯及既往。 都更有三個程序,首先要提事業概要、經核准後接著提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內政部官員表示,大法官會議去年做成709號解釋文,第10條、19條將在於屆滿一年後失效,即將失效的條文為都更發起階段的「事業概要」審查程序,及「事業計畫」審議前的聽證程序。 營建署都更組長王東永表示,內政部原擬在施行細則將事業概要申請門檻訂在十分之五,但行政院、法務部均認為無法以行政命令補救,因此估計90件都更案將暫時凍結不審,但是依現行都更條例,以十分之一做為事業概要審查門檻的都更案,約有952件,已審查通過,繼續依都更程序進行,辦理聽證,即使未來修法,亦不溯及既往。 立法院已就23個都更條例修正草案,召開6次審查會,仍有近三分之一條文未達共識,為避免修法不及,導致推動中案件受影響,內政部完成修正都更條例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今或明天在政府公報刊登,26日生效,並提出四大因應對策。 一、4月26日前已申請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准之事業概要案,因同意比例十分之一的門檻在25日失效,因此受理中個案均暫緩審議。 二、4月26日以後各地方主管機關暫不受理新提出事業概要申請案,俟都更條例事業概要門檻在立院完成修法後再受理。 三、4月26日以前已報核尚未經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都更事業計畫、權利變換計畫,均應依釋憲意旨及行政程序法規定舉行聽證會。 四、有關都更案件舉行聽證方式、通知對象、應檢附資料等事項,內政部將訂定都市更新聽證作業補充規定,供各地方主管機關辦理參考。 官員說,未來公聽會、公展或聽證會程序及計畫書等通知需以雙掛號送達權利人,將增加都更案實施者不少時間及作業成本,但增加多少難以估算。 據統計,目前全國都更事業概要已申請尚未核准90案、已核准455案,都更事業計畫(含權利變換計畫)已報核未核定者497案,合計1,042案進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