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文燦涉貪2度獲交保桃檢再提抗告 高等法院分案審理

前桃園市長、已請辭海基會董事長的鄭文燦涉貪,日前獲桃園地方法院裁定新台幣500萬元交保,經高等法院發回,桃院改裁1200萬元交保,桃園地檢署再提起抗告。高等法院說,今天已經受理由強制處分庭法官處理。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中)涉貪案,桃園地方法院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並更裁1200萬元交保。圖為鄭文燦午後步出桃園地院,神情嚴肅,面對媒體追問並無回應。(中央社)
前桃園市長鄭文燦(中)涉貪案,桃園地方法院9日上午重開羈押庭並更裁1200萬元交保。圖為鄭文燦午後步出桃園地院,神情嚴肅,面對媒體追問並無回應。(中央社)

全案緣於桃園地檢署5日展開偵查行動,傳喚鄭文燦到案。檢察官訊後依貪污治罪條例、洗錢罪及刑法洩密罪,聲請羈押禁見鄭文燦,但桃園地方法院認為無羈押必要,6日諭知5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審理認為桃院未說明鄭文燦羈押原因,若有羈押原因,是否均無羈押的必要,且原裁定也未論述鄭文燦是否有勾串共犯或證人,及湮滅證據與逃亡的可能,因此於8日撤銷原裁定,發回桃院。

桃院9日再度召開聲押庭,鄭文燦否認犯行;桃院認為,就卷內供述及非供述證據判斷,鄭文燦罪嫌重大,但就犯洗錢罪部分,檢察官仍無法釋明掩飾及隱匿的手段;至於犯洩密罪部分,檢察官無其他事證作為補強證據,尚難認洩密來源為鄭文燦。此外,檢方認為鄭文燦有勾串證與滅證之虞,以影響公務員及證人,桃院則認為,鄭文燦卸任市長已逾1年半,在桃園市政府是否有影響力,仍有疑義,檢察官舉證不足,難認有羈押的必要性,因此改裁定鄭文燦1200萬元交保。桃檢不服交保,當庭再度提起抗告。

高等法院今天受理桃院抗告案件後,由強制處分庭法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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