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合併法」政院拍板!擴大4大免稅優惠誘因

鉅亨網記者陳慧菱 台北

行政院會今(21)日通過「金融機構合併法」修正案,修法重點在於藉由簡化金融機構合併程序,擴大免稅項目範圍,包括: 免徵證交稅、免徵營業稅、商譽攤銷年限從5年增加至15年、土增稅記存等4大免稅優惠 ,以提高金融機構合併的誘因,擴大金融機構的規模,有利於金融機構加速拓展海外市場。

金管會主委曾銘宗表示,國內金融機構家數過多,不僅內部彼此過度競爭,也缺乏區域型大型金融機構,因此,確有整併之必要。

此次修法較受矚目是,增加證交稅和營業稅免稅項目範圍,因 財政部解釋合併並非買賣交易,因此金融機構合併時除印花稅、契稅外,新增證交稅及營業稅免徵。

此外,金融機構 合併時產生的商譽可列費用攤銷,從5年延長為15年 ,比照企業法規定。至於被消滅機構股東換發股份時對價方式,除股份外,擴及現金及其他財產皆可,讓對價方式更多元。

而被消滅公司因行使抵押權拍賣承受的土地,可擴大及於非直接營業使用,免繳土增稅,可暫先記存。

此外,基於租稅公平,刪除資產管理公司處理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適用銀行營業稅稅率;另放寬金融機構亦得委託公正第三人辦理公開拍賣。

由於立法院財委會今年3月已初審通過立委所提金併法草案,待政院版本送立法院後,將併案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