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興材料:公告本公司董事會通過解除經理人競業禁止之限制
鉅亨網新聞中心
第二條 第21款
1.董事會決議日:104/07/24
2.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協理:楊儒泰
3.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項目:
楊儒泰協理擔任興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4.許可從事競業行為之期間:任職本公司經理人之職務期間。
5.決議情形(請依公司法第32條說明表決結果):
本案經主席徵詢全體出席董事無異議照案通過。
6.所許可之競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經理人姓名及職稱
(非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以下請輸〝不適用〞):不適用
7.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公司名稱及職務:不適用
8.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地址:不適用
9.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營業項目:不適用
10.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無
11.經理人如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不適用
12.其他應敘明事項: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