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稅法第20條之1修正案 船東重申修法訴求

有關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修正案,船聯會表達反對意見,重申修法訴求,而船代公會昨(十六)日舉行理事會議亦聚焦該議題,持續表達反對立場,倘若海攬業不反對修法,尚在立法院一讀程序的修正案,擬由財政部關務署及交通部「先修法,再審議」。 船聯會提議修改航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外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向航政機關申報文件製作費及運價表;否則要求中、外船舶運送業各業者的負責人必須向航政機關申報文件製作費及運價表,有失公允。 船聯會重申強調立法院公聽會結論:研商新的可以增加貨源、可以增加就業辦法,而現在餅沒有做大的提案,只把現有一方的利益重新分配給另外一方的辦法是不能接受,才能對廣大的投資股東負責。 建議維持立法院的一讀,不再進入二讀,或微調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條文如下:「前條之貨物由經海關核准登記之承攬業承攬者,其多國貨物合整併拆作業(MCC)艙單得由該業者向海關申報;MCC轉運、轉口相關事宜亦得由該業者向海關辦理。」亦即該會對MCC及MCC轉口、轉運贊成,但因為進口與MCC貨量增減無關,故船聯會反對開放海運承攬業申報(進口貨物)分艙單。 建議海運承攬運送業各業者的負責人應簽署「M-CC貨物承諾書」;否則要求中、外船舶運送業各業者的負責人於簽訂租用碼頭合約時,必須簽署保證運量的書面承諾,有失公允。 財政部研修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將承攬業者納為艙單申報疏漏相關條文之裁罰對象,海運承攬運送業既然敬表贊同,建議與新增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的同時研修海關緝私條例相關條文,否則有失公允。 交通部修改航業法第三條對海運承攬業的定義,海運承攬運送業既然不反對修訂,建議與新增關稅法第二十條之一的同時修改航業法第三條對海運承攬業的定義相關條文,否則有失公允。 該會建議交通部修改航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外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向航政機關申報文件製作費及運價表;海運承攬運送業也應該比照不反對修訂航業法第三條的模式,同意船聯會建議交通部修改航業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中、外海運承攬運送業應向航政機關申報文件製作費及運價表,否則要求中、外船舶運送業各業者的負責人必須向航政機關申報文件製作費及運價表,有失公允。 交通部日前已召開「開放海運承攬運送業申報分艙單」座談會議,與船聯會代表舉行座談,全國船代會亦接獲通知,預定於二十一日就該議題舉行座談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