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堵熱錢 外資買公司債及金融債納入匯入資金3成限額

記者顏真真/台北報導

為防止外資炒匯與熱錢湧入,在採納中央銀行建議下,金管會22日發函,自即日起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持有的公司債及金融債,納入外資匯入後可投入固定收益及貨幣市場工具的3成上限規範。

金管會22日發函要求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要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投資於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與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90天以內的票券為限。

同時,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台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台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台股股權的選擇權及股權交換,與以新台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的選擇權及股權交換;店頭結構型商品包括以新台幣或外幣計價連結國內、外股權與利率的商品。

此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券、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的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台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的新台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的30%。

金管會強調,此令發布前持有公司債、金融債券或在99年11月11日前持有剩餘年限逾1年的公債,計入後如有超過30%限制者,債券可繼續持有至到期日止,但不得再新增部位。

至於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擔任選擇權賣方所收取的權利金,在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但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的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