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遊法改報備 路過定義攻防

該怎麼管? 從反服貿到反核四,街頭「路過」抗爭風起雲湧,《集遊法》未來如何修正因應,備受關注。執法的警察卡在政府與民眾之間,兩面不討好。(杜宜諳攝)

中國時報【楊毅╱台北報導】 《集會遊行法》部分條文違憲,行政院和朝野立委雖競相提案修法,廢除現行「許可制」規定,一律改採「報備制」,但針對「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到底要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朝野僵持不下,留下「路過」定義的模糊空間。隨著太陽花學運醞釀下一波抗爭能量,恐將再掀朝野攻防大戰。 學運落幕「出關播種」後,反抗運動方興未艾,迅速蔓延到全國各地。反核四、五一勞動節接踵而至,本月中下旬的動保團體、關廠工人上街,以及6月太陽花重返街頭的「2個月花期」即將屆滿,讓馬政府陷入「無限期被抗爭」的輪迴。 許可制面臨違憲失效 不過,大法官第718號解釋文日前宣告「緊急及偶發性集會」,採許可制違憲,相關條文將於明年1月1日起失效,更激發群眾採占領、路過等抗爭風起雲湧,《集遊法》如何修正備受關注。 目前共有政院版、立委鄭麗君、林淑芬、蘇清泉、李應元、劉建國、陳亭妃及台聯黨團等多達8個修法版本,但法案至今仍躺在立院,毫無進度。不僅相關條文將面臨違憲失效,主管機關執法更將陷入「空窗期」。 比較朝野版本,雖都將現行集會遊行採「申請許可制」,改為「報備制」,無論一般集會或偶發性集會均一體適用,較大法官解釋範圍更為放寬。 事前或隨時看法不一 但針對「偶發性」集會,到底該採「事前報備」或「隨時報備」,朝野看法卻南轅北轍。 政院修法版本明定,因「不可預見之重大緊急事故」,須於24小時前報備;但在野黨強烈主張,因情勢緊急不克事前報備者,主管機關在報備後,應予以協助及保護,並刪除相關罰則,大幅放寬集遊限制。 如此一來,未來「路過」是否符合緊急及偶發性集會定義?如何及由誰認定?是否將因此益發街頭抗爭?恐將引爆朝野修法攻防大戰。 不僅如此,政院版更新增集遊舉行前有「明顯事實」將立即危害生命、身體、自由或對財務造成重大損壞或發生天災等,主管機關可要求變更路線、場所及時間;未報備或報備不實將可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罰鍰。 藍不認同採低度管制 此外,政院版並明定不得舉行集會遊行的「禁制區」;未滿20歲、無中華民國國籍、判刑確定者等,不得為集遊負責人的「身分限制」條款、保留命令解散制等,均與在野黨版本天差地遠。 國民黨團幹部認為,綠營採「隨時報備」低度管制,並刪除相關罰則,形同廢除《集遊法》,「踐踏制度、得寸進尺」,讓該法「名存實亡」,國民黨做不到、也不會認同這樣作法;318學運後,更證明《集遊法》修法的急迫性和必要性,呼籲綠營不要繼續杯葛、延宕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