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使用項目沒有「露營」,政府應該如何修法管制?

 

文:吳磺慶律師(環境法律人協會監事)

 

根據新聞報導,全台共有1757個露營場,只有272件位在都市土地。但目前「非都市土地」的容許使用項目,並沒有「露營」項目,導致營地的合法率極低。

 

另外,法務部調查局在8月28日動員超過上百名調查官,全台同步查緝違法經營露營區、濫墾山坡地等國土保育案件。其中包括業者於桃園市、嘉義縣特定農牧用地或河川地違法闢建露營區,非法佔用國有地、破壞水土保持。

 

雖然有立委(張廖萬堅、何欣純)召開公聽會,希望讓現有近1500處無法可管的露營場法制化。但既然要讓露營產業走上正軌,未來無論在管制的強度、執行力上,也應在保護山林為主,促進露營產業為輔的大前提下開展。

 

妥善管制露營地,政府能做些什麼?

目前政府正朝向兩個方向修法:

 

農委會將休閒農場露營設施放寬至佔農地10%——這是對環境影響比較小的修正方向,因為經營休閒農場的成本較高,本來就有一定的行業進入障礙,以目前來說,真正經營露營的休閒農場,數量不多,甚至露營不是休閒農場的主要營業項目。

 

在「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內所示的「使用分區」(例如森林、山坡地保育)、「使用地」(例如農牧、林業)內,增加「露營」項目——這樣的作法,其實不是管制調整的結束,而是管制的開始。

 

露營產業對環境的影響,從整地開始已經會產生巨大的破壞。營主為了容納較多的帳篷、讓交通工具可迴旋,山坡上每層營地必須運走的土方、砍掉的樹木都非常可觀。也有少部分森林系的營主,會盡量留下現地現貌,減少開挖面積,但如此也無法容納太多帳數。因此實踐上大部分營主都會想辦法增加可搭帳面積。本來的山坡,經過垂直、水平的開挖後,從側面看,相當於移除類似直角三角形的立體土方。這些土方到哪裡去了?是不是會導致河流、水庫的淤積?

 

有些地區密集開發眾多的露營地,從空拍機往下看,山頭幾乎光禿。這些營地很多是家族性的經營,因此在管制方法上沒有中心思想時,難以說服為什麼哥哥可以經營,弟弟就不行。

 

進入營地的維護,野外的雜草、蚊蠅,對都市人來說比較難以接受,因此從都市人的觀點,一個好營地,可能是周遭乾淨、無雜草、無小黑蚊、蒼蠅。為此,營主會噴洒藥劑,消滅擾人蚊蟲,爭取更好的社群評價。如此也造成當地生態影響、水源汙染。

 

最後,露營民眾帶到山上的喧囂、燈光、垃圾,同樣也可能改變當地物種的習性。甚至部分營區標榜可觀賞螢火蟲,但營區的燈火,也會抑制螢火蟲的生長。

 

以上問題,是在使用分區、使用地上增加「露營」項目時,必須同時綜合考量,並且要有把握做到實質的管制,從報載主管機關建議,農地設露營場,應在不開挖整地、不影響農業生產,及隨時可恢復農業使用三原則下開放。另思考林地設露營場,是否合適?是否不應開挖整地,或限制開挖整地程度?如何最小限度影響山林環境?以及土地日後復原可能性?對於每個區域如何總量管制?建立遊戲規則?

 

另外,觀光局在擬訂策略時,應與其他單位協調整合。最大目標應是思考如何保持土地的永續利用,其次才是輔導現有營地合法化,並取締非法營地。千萬不能本末倒置。若政府管制目標是讓最多的營地合法化,則先例一開,民眾爭相比照辦理,將是國土的一大災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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