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複雜商品 銀行公會訂自律規範

工商時報【記者孫彬訓╱台北報導】 針對高度複雜型衍生金融商品,銀行公會9月向會員銀行發出自律規範,其中要求銀行向非屬專業機構投資人的專業客戶及一般客戶提供非屬結構型商品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服務時,就商品適合度建立內部作業程序應依九大規範辦理。 自律規範第一項是建立商品風險分級制度,且分級方式應考量多重風險因子,例如波動幅度、連結標的資產類別及產品天期等。二是複雜性高風險商品限專業客戶及以避險為目的之一般客戶承作,且客戶應具備賣出選擇權的知識與經驗。 三是核給客戶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或進行額度展延時,銀行應透過聯徵中心查詢或請客戶提供與其他金融機構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額度。四是應考量客戶營業收入、淨值、與其他銀行交易額度等因素,審慎衡酌客戶承受風險能力,核給客戶交易額度。 第五是銀行應就非以避險為目的承作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個別交易設有客戶最大損失上限。六是銀行應就非以避險為目的承作的複雜性高風險商品建立客戶風險集中度控管機制;七是銀行與客戶承作複雜性高風險商品交易,應告知交易條件重要內容及相關風險,並以錄音方式保留紀錄,且保存期限應不得少於該商品存續期間加計三個月期間,如未滿五年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 八是銀行應落實執行認識客戶及商品適合度制度,與非避險客戶辦理複雜性高風險商品時,所訂定之個別契約最大損失上限應有合理考量基礎。第九則是銀行應合理控管客戶整體信用風險,避免客戶整體暴險情形超過其風險承受能力,並應每日按市價評估,確實執行徵提保證金或擔保品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