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信義還我錢來」背後的法律爭議:如何辨別「保障言論自由」與「同業惡性競爭」?

文:鄭光倫(東吳大學法律系兼任助理教授)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今年9月中,作成111年度訴字第2523號民事判決,判決主文對於被告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有兩項要求。

第一點,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將實體廣告看板上的「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字樣移除,並且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懸掛「黑心信義還我錢來」之字樣;第2點,永慶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不得在電視、網路影音媒體、報章雜誌、文宣傳單、建築外牆看板等銷售廣告中,夾帶刊登諸如「黑心信義」、「黑心信義還我錢來」、「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等字樣。

在第二點要求禁止刊登字樣的行列中,以「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最引人好奇:「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是誰?為何永慶集團要澄清自己與該粉絲團無關?

判決書背後的法律爭議

粉絲團是網路年代的新產物,在台灣,當前使用度極高的社群網站「臉書」專門提供與公眾人物、明星、電視節目、企業、政府等等開設的粉絲專頁或社團,以利開設者與其「粉絲」能夠進行各種互動或交流,同時,任何人均得自行設立粉絲專業或粉絲團,自由地向社會大眾傳播各種資訊。

本件法律爭議,起因於不明人士在臉書網站設立「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專頁,不斷發布貼文誣指信義房屋為「黑心信義」,該粉絲專頁雖然在2022年4月間消失,但「黑心信義」四字卻因為被告永慶房屋在大臺北地區懸掛廣告看板,使得不特定多數民眾得以觀覽。

原告信義房屋認為,被告永慶房屋的舉動無非是「假自清之名行誹謗之實」,藉由縮小「粉絲團」或「與本集團無關」字樣,並且以斗大標題放大加粗「黑心信義」及「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字樣,讓「黑心信義」貶抑性文字持續向社會公眾傳播。

原告信義房屋認為,被告永慶房屋懸掛「黑心信義」字樣之行為已對其姓名權、名譽權及營業信譽造成鉅大的不法侵害,嚴重破壞不動產仲介服務業市場之公平競爭秩序,因此依民法與公平交易法請求:被告應該排除既有侵害,將廣告看板中「黑心信義還我錢來」之字樣移除,不得再以任何方式重新懸掛,同時,也應該禁止被告再為不法侵害,包括在網路影音媒體、報章雜誌、文宣、傳單、建築外牆看板刊登「黑心信義」等字樣。

被告永慶房屋則提出幾點抗辯,包括主張原告信義房屋就「黑心信義」粉絲專頁提出的刑事告訴,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這表示該粉絲專頁貼文所陳述之內容,並非全然虛偽。

同時,永慶房屋也反控信義房屋不斷提出刑事告訴或民事訴訟,目的在於藉此轉移公眾輿論焦點,意圖使公眾誤認「黑心信義」粉絲專頁揭露弊端的言論僅僅只是同業惡性競爭,因此被告永慶房屋懸掛廣告看板之目的,是以中性澄清言論合法自我防衛,是捍衛商譽之行為。

永慶房屋認為,對於信義房屋請求將廣告看板上「黑心信義」相關字樣移除,明顯侵害永慶房屋受憲法保障之言論自由。

昭告「負面消息與我無關」算不算「不當企圖」?

對於信義房屋與永慶房屋各自所提出的主張,法官認為,永慶房屋以廣告看板、影片、文宣等方式刊登「黑心信義」、「黑心信義還我錢來」及「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等字樣,此種方式極其突兀。因為這些字樣與永慶房屋自身或永慶集團並無任何直接利害關係,難認永慶房屋有其此方式澄清自身之必要——縱使有澄清必要,也應該以正式刊登詳細內容之澄清啟事,才是合理且有效的澄清方式。

也就是說,法院判決認為,永慶房屋所謂「澄清」,顯然無法達到澄清事實的效果,反而有藉此打擊競爭對手的不當企圖之嫌疑。

總結來說,法院認為,兩造皆為具有社會高知名度之大型不動產仲介經紀公司,彼此之間具有高度競爭關係,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永慶房屋所懸掛的廣告看板,確實有高度可能促使不知事件來龍去脈的消費者,誤認所謂黑心仲介即為信義房屋,從而對於信義房屋產生負面評價,進而影響消費者委託信義房屋的意願,因此對於信義房屋的商譽及營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失。

除了網路時代資訊傳播媒介工具多元化及多樣化之外,圖像設計的技術與創意也日新月異。

例如,坊間有餐飲業者會藉由在招牌或紅布條刊登「感謝○○電視台○○美食(放大)沒有來過(縮小)」或「祖傳三代(放大)現在第一代(縮小)」,以靈活運用字體大小的創意,達成吸引路人注目的效果。本件「黑心信義」看板的情況,某方面而言與此種創意類似,差別僅僅在於餐飲業者顯現了幽默,而「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則帶有惡意。

因此,承審法官在判決文當中以:

被告在其懸掛或占有管領之上揭廣告看板除原有仲介買賣不動產物件之廣告外,另保留一小部分綠色區塊(按該顏色與原告著名之企業廣告顏色「綠色」相同,此為公眾所周知之事項),在該區塊內標示「嚴正聲明:黑心信義還我錢來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並分別以放大加粗字體顯示「黑心信義還我錢來」文字,以細小字體顯示「粉絲團」、「與本集團無關」文字,其中部分廣告看板上以直式記載之「粉絲團」三字竟較緊鄰之「來」字之一半還要小。

這樣鉅細靡遺的分析永慶房屋所謂的「澄清」如何地突兀,進而判定永慶房屋有藉由「表面上中性」文字達成打擊競爭對手的「不當企圖」,此判例辨別言論自由保障與同業惡性競爭的差異,對於「濫用言論自由」的防止相當有實際助益,是判決值得肯定的部分,後續發展也值得社會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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