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當黨產條例 立院三讀完成

黨產條例完成二讀 表決大戰落幕(中央社)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行政院將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政黨自34年後取得之財產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等後,推定為不當取得,應移轉為國有。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第1次臨時會院會,今天三讀通過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經上週五協商後朝野共識,僅部分條文有委員登記發言,其餘包括法案名稱、5個章名及34條條文,則全數進行表決,從上午11時至晚間8時,扣除用餐休息時間外,幾乎都在進行表決大戰。

三讀條文明定,為調查政黨及附隨組織不當取得之財產,建立政黨公平競爭環境,特制定本條例;行政院下設「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進行不當取得財產之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等事項,並設置委員11至13人,由行政院長派聘。

起算日期則是自中華民國34年8月15日起,政黨或附隨組織取得或是交付、移轉、登記於受託管理人,在本條例公佈日時尚存在的財產;或是政黨及附隨組織以無償、顯不相當價額取得之財產,在扣除黨費、政治獻金、競選經費之捐贈、競選費用補助金及其孳息外,均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須於一定期間內移轉為國有或原所有權人所有。

條文明定,政黨及附隨組織應於本條例施行日起1年內,向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申報財產,包括不動產、存款、有價證券、債券等,並載明財產來源、種類、取得方式及日期等;若逾期未申報者,可處新台幣100萬以上500萬以下罰鍰,每逾10日得按次連續處罰,處罰達5次者,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若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政黨、附隨組織申報財產時,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隱匿、遺漏或對重要事項不實說明者,該財產也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

為避免政黨脫產,若推定為不當取得之財產,自本條例公佈日起禁止處分,違者政黨、附隨組織的代表人、代理人、受僱人等,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受調查之機關、法人、團體或個人,不得規避、拒絕、妨礙調查,違者處10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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