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玲瓏集》土地徵收走在鋼索上

「為規範土地徵收,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並保障私人財產,增進公共利益,特制定本條例。」這是我國土地徵收條例第一條的規定,也是制定該條例的立法目的;民主時代,在「保障私人財產」和「增進公共利益及確保土地合理利用」之間,到底應該如何取得平衡,為政者應以如履薄冰的謹慎態度面對之,猶如走在鋼索上。 今年三月十四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有一判決,法官十分嚴厲的指責徵收主管機關內政部,嚴重罔顧法令,並且蔑視怠忽職責!肇因民國六十五年教育部為成立「中正介壽運動公園」,報請行政院核准徵收桃園縣二○四筆私有土地,教育部卻一直沒有依照徵收目的,成立運動公園,後來將土地交給國立體育大學去規劃使用,體大也沒有積極使用,徵收來的一大片土地,竟長期被毗臨的長庚高爾夫球場佔有並營利使用!行政法院的法官為此質問主管機關內政部的官員,竟然回說「需地機關教育部,如何運用徵收之土地,並不完全瞭解!」,法官對這種不負責任的態度,氣憤到用「足見其罔顧法令、蔑視怠忽職責之嚴重程度」的字眼,強烈批判! 土地徵收條例的第四十九條有規定「已公告徵收之土地,需用土地人應切實按核准計畫及所定期限使用。在未依徵收計畫完成使用前,需用土地人應每年檢討其興辦事業計畫,並由其上級事業主管機關列管」,用上述的案例來說明,即需地機關教育部在徵收人民土地之後,應該每年檢討有沒有切實執行核准的計畫,因為徵收人民土地,是用公權力強制的手段,剝奪取得人民的財產,乃不得已而行之,爰難得徵收的土地,更應認真執行核准計畫,豈可浪費棄置,任人佔用營利? 人民遇到政府徵收土地,如發現有違法徵收,或者徵收後,不依徵收目的使用土地,人民可依法向政府主張撤銷徵收或廢止徵收,雖然土地徵收條例在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日才公告施行,但是在該條例施行之前,公告徵收的土地,也可適用主張撤銷徵收及廢止徵收。政府不依照核准計畫期限使用徵收土地,人民還可以依都市計畫法及土地法的規定,主張照原徵收價額收回其被徵收的土地。 民國七十七年南投縣政府為了興建學校,徵收人民土地,卻都沒有按徵收計畫使用,法院指責主管機關任由南投縣政府荒廢興校達十八年,更全部違法挪用為棒球場使用,迄今更將近二十年!最後法院判決強制要求南投縣政府,要將土地發還給人民!這是最高行政法院判決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三九號的案例。 台北市政府民國八十五年徵收華岡國小預定地,迄今還未拆除民宅,亦未做任何積極使用;民國七十七年徵收恆光國小預定地,至今也只蓋了一個籃球場;另同年徵收和平國小預定地,到今天也沒有興建學校,反而於民國九十八年建造供作大安區運動中心,都是違背原徵收計畫的案例,小心人民反撲,都將依法要回來! 近期政府有幾件被譏諷為不當恣意的徵收,輕忽藐視民瘼,間接加深民怨,重挫政府威信,再加上民智已開,群起向政府要回徵收後未依徵收計畫使用的土地,必定造成社會動盪不安,不可不慎也! (本報記者凃世忠特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