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學鬥編輯室報告:反壟斷尚未成功 仍須努力維護多元

傳學鬥編輯室報告:反壟斷尚未成功 仍須努力維護多元

■徐子為 去年7月25日,前NCC主委蘇蘅趕在卸任前,有條件通過「旺中併購案」,後續引發關注而興起一連串反媒體壟斷社會運動,在去年901記者節發起「反媒體壟斷大遊行」,11月黎智英因壹電視無法上架造成鉅額虧損而將壹傳媒簽約售予中信、台塑與旺中集團,今年初確定破局後不久,又正式簽約以14億的金額將壹電視賣給年代媒體集團。 而距離901大遊行一周年前夕,在8月28日NCC對壹電視交易案做出決議,年代須將公聽會討論的包括員工補償、新聞編採獨立、新聞倫理委員會獨立運作、涉己事務規範、頻道代理權、頻道區隔等6大事項從共識轉成具體承諾並化為營運計劃書後續行審議,其中還提到目前年代董事長練台生手上將有多個新聞頻道,包括年代新聞、民視新聞、三立新聞、非凡商業、非凡財經,未來加上壹電視3台,及境外新聞頻道NHK,NCC有注意到新聞頻道數量過多的現象,不排除希望練台生主動釋出部分代理權。整個系列事件看來解除危機,告一個段落,但事實真是如此嗎? 網路使媒體難壟斷? 近期旺旺中時媒體集團主辦《大專院校反媒體壟斷法辯論賽》,有擔任評審的傳播學者和反方論,只要有網路,其具有互動性質,突破以往必須透過傳統大眾媒體才能發聲的侷限,大家都可以在網路上發表意見。 ▲反媒體巨獸青年聯盟2013年5月29日衝入立法院,呼籲立委依青盟10項訴求,儘速審查通過反媒體壟斷專法,遭到警方陸續抬離。(圖文/中央社) 但是網路上的新聞資訊大多來自於主流媒體,網路本身並不會產生資訊,而是一個轉介資訊的平台,這忽略了主流媒體集團的議題設定功能,主導了對於閱聽人的影響力。 台灣的網路普及率高,不過還是有數位落差的問題,況且還有近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著作權法、NCC曾提出電信法第9條、行政院會提出國家安全法第25條等修正草案,企圖管制網路言論。 規模變大就會促進數位匯流? 又有論者言台灣市場太小,媒體又多,競爭激烈下,出現太多瑣碎的新聞。如果可以透過併購,進行數位匯流,才能提升媒體環境,但事實是台灣經過三中併購案、富邦集團併凱擘,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去年年底才達到18%,今年在NCC持續政策補助下,才超過25%,環視他國,美國77%,日本、香港皆達100%,甚至中國大陸都超過49%。 反壟斷法至今仍未通過 在今年社會各界的關心下,NCC終於將《媒體壟斷防制與多元維護法》送至立法院,通過初審後卻遲遲未排入臨時會議程,下個會期能否通過還在未定之天,更早在今年1月「廣電三法」修正案也一夕變卦被封殺,目前仍沒有訂定明確的「紅線」,儘管目前沒有重大媒體併購案,但難確保未來不會有,如沒有《媒多法》的規範,主管機關仍將遇到沒有法定標準難以審理和計算規模的困境。 維護多元才是重點 事實上早在大法官釋憲文釋字613號中,探討NCC組織結構是否違憲,就認定國家有積極義務立法防止壟斷和促進資訊多元,節錄內文如下: 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通訊傳播媒體是形成公共意見之媒介與平台,在自由民主憲政國家,具有監督包括總統、行政、立法、司法、考試與監察等所有行使公權力之國家機關,以及監督以贏取執政權、影響國家政策為目的之政黨之公共功能。鑑於媒體此項功能,憲法所保障之通訊傳播自由之意義,即非僅止於消極防止國家公權力之侵害,尚進一步積極課予立法者立法義務,經由各種組織、程序與實體規範之設計,以防止資訊壟斷,確保社會多元意見得經由通訊傳播媒體之平台表達與散布,形成公共討論之自由領域。 不過就算訂下了紅線,那也只是亡羊補牢,為了不讓媒體所有權過於集中影響到新聞與言論自由的情形持續惡化,我們認為更重要的是能否保持傳播言論市場的多元與良性循環,檢討媒體產業的惡性競爭現象,同時,保障媒體工作者的勞動權、加速數位匯流、增進閱聽人權益等方向。而《媒多法》中「多元文化基金」的設立,編輯室公約的入法以及其他獎勵的條款更是重要。 前面也提及台灣有線電視數位化比例過低,而數位化有HD高畫質、擁有更多頻道選擇,甚至可能引入「收視質」的節目績效評估,取代現有收視率的抽樣量化調查機制。不過NCC宣布數位匯流相關法案方向尚未完全定案,需要遲至2014年2、3月才會送至行政院;然而,其實早在2007年就有《通訊傳播管理法暨草案》,但第1屆NCC委員有諸多意見和行政院相左而沒送至立法院,如今一拖就是6年已輪到第4屆NCC委員,嚴重影響到台灣傳播產業發展和閱聽人權益,落後其他國家,需要公民們一同來監督關心。 (傳播學生鬥陣責任編輯) 參考資料: 〈網路使媒體難壟斷?胡元輝、胡幼偉激辯〉,http://goo.gl/Vrjrx4 〈反媒體壟斷辯論賽首日 台灣媒體市場小 更需要併購〉,http://goo.gl/WfFlfY 〈壹電視案 NCC:年代代理過多新聞頻道〉,http://goo.gl/K40MH9 〈我再三不支持反媒體壟斷〉(胡幼偉),http://goo.gl/zEYKDR 媒大事 政府看你玩臉書 越來越多人習慣把自己的生活和網路連結在一起,透過網路瀏覽網頁、使用臉書、推特、Google+等社群網站,舉凡上傳照片、標註朋友、打卡、填寫個人資料、甚至連就讀哪所國小也成為可能透露的訊息。經過電腦、透過眼前這個方正的螢幕,和越來越長的使用時間,現代人儼然已把工作和娛樂結合在一起。 但,或許每一個「click」都被監控了,就連抒發情感的心情小語也被一覽無遺。近日,社群網站Facebook(臉書)首度公布今年上半年度的「全球政府資料要求報告」,資料內容涵蓋全球71個國家。其中台灣政府共提出229次申請,索取個人帳戶數為329筆,有高達84%的高索資成功率,這個數據更是全球第二高。 臉書法務長史崔奇(Colin Stretch)表示,是基於人民安全、配合政府行事,強調「臉書的價值是透明與信任」,但我們可以看出史崔奇談論的是有限度的透明。因為臉書除了提供長串的數字表格,解釋是以法律正當性為前提,審核政府的要求並公布部分個資。報告中並無提到審核政府要求的標準為何?向政府公布多少相關個資?公布透明度報告為的是取信於使用者,但卻有點卸責的味道。依法為最高原則的類似的論調也時有耳聞,只需提出一個至高無上的正當性,就需服從於權威,而不被過問理由。 報告中指出,是針對「為調查罪犯和國家安全目的所提出的要求」,還記得前陣子沸沸揚揚稜鏡計畫(PRISM),由史諾登揭露出美國國家安全局一手主導的監聽計畫。遂可以此為鑑,「安全」這個古老的詞恐已遭利用,安全一詞的意義已遭受衝擊、待需重新審視其意義,而不再是「大家都覺得安全很重要」之類的想法。 個人資料保護法的第一條立法目的闡明為:「規範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以避免人格權受侵害,並促進個人資料之合理利用。」每一個人都是網路使用者,我們無法得知是否有政府介入的不當監管、濫用,傷害個人隱私、或謀求少數人的私利等行為出現。使用者的權益應不論在網路外或網路內應一體同仁的適用。在政府和企業間在資訊不對稱、和不透明的情形下,被洩漏個資者的權利及權益都可能受損。 在稜鏡計畫事件之後,許多公司都表示,為了公開透明,未來將會定期或不定期公布有關政府國安的要求,以此讓用戶得知政府取用資料的情形。但透過臉書此次公布的報告,使用者只能知道政府要了個資、卻不能得知細項,看來所謂透明度報告中間還是有點灰白。如果賦予國家權力(理想上)是為了讓整體社會更好,那限制國家權力就是為了保護人民,既然國家安全不是聖喻,老大哥有可能透過網路更精密的監控人民,那保護網路隱私的議題就值得我們得探討。 (陳致平/傳播學生鬥陣) 參考資料 中央社,〈各國向臉書要資料 台灣在列〉,http://goo.gl/fp7Mte 臉書《全球政府資料要求報告》,http://goo.gl/0pGA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