凶宅認定要注意 遇糾紛可舉證賣方刻意隱匿

許多買房子的消費糾紛在於買到凶宅,但很多民眾都不知道,如果屋內曾經發生有人被砍殺,但最後陳屍在別處,這樣的房子並不算是凶宅;而今年五月新版的定型化契約中則有明文規定,買賣雙方要先互為確認房屋是否曾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情事;消保官表示當發生凶宅糾紛時,如果消費者如果能舉證證明,房屋出賣人明知有凶宅瑕疵,卻消極隱匿不告知;或因為過失而不知道有凶宅的情事,就應該負擔瑕疵擔保或債務不履行責任。(李書璇報導)

最近要買房子的陳小姐,表示他最重視的條件就是房子是否曾是凶宅,也就是屋內是不是曾經發生凶殺或自殺致死事故;她說尤其自己要買中古屋,一定會調查清楚才會買。

而針對經常發生買賣凶宅的消費糾紛,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李大鵬說, 因為確認凶宅確實不易,參照內政部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字第0970048190號函,以及臺灣高等法院在98年度重上字第579號判決可知,凡在賣方屋主產權持有期間,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事實,以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像是跳樓等情形,都是俗稱的凶宅;除此之外,如果不是屬於賣方屋主持有產權期間發生,或者不屬於他人加工或自行加工致死的情形,又或者縱使是在此房屋遭砍殺,卻陳屍其他地方,這些就都不是所謂的「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因此,在今年5月1日生效的新版「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3項,明文規範買賣雙方應於建物現況確認書中,「互為確認」賣方屋主產權持有期間,有無發生兇殺、自殺或一氧化碳中毒致死情事,或「互為確認」在賣方屋主產權持有前,知不知道有上述情事。

法制局也提醒消費者,證明凶宅的關鍵文件之一,是殮葬時所必需的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如果懷疑買到凶宅,應該要儘快利用司法訴訟救濟程序,透過法院查明相關疑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