勤美:璞真建設自關係人取得台中市南區不動產,計794萬元

證交所重大訊息公告

(1532)勤美-代子公司璞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向關係人取得不動產

1.標的物之名稱及性質(如坐落台中市北區XX段XX小段土地):台中市南區頂橋子頭段436-30地號公共設施用地
2.事實發生日:101/7/12~101/7/12
3.交易數量(如XX平方公尺,折合XX坪)、每單位價格及交易總金額:
公共設施用地面積:432平方公尺,折合130.68坪
交易總金額:7,938,842元
4.交易相對人及其與公司之關係(交易相對人如屬自然人,且非公司之關係人者,得免揭露其姓名):母公司監察人:陳本發
5.交易相對人為實質關係人者,並應公告選定關係人為交易對象之原因及前次移轉之所有人(含與公司及相對人間相互之關係)、移轉價格及取得日期:
本公司某建案尚需容積移轉量體,經評估本標的物可作為該案容積移轉之移出基地陳本發先生持有本標的物已逾30年,原取得價格因年代久遠已不可考。
6.交易標的最近五年內所有權人曾為公司之實質關係人者,尚應公告關係人之取得及處分日期、價格及交易當時與公司之關係:不適用
7.預計處分利益(或損失)(取得資產者不適用)(原遞延者應列表說明認列情形):不適用
8.交付或付款條件(含付款期間及金額)、契約限制條款及其他重要約定事項(註一):
1、第一期款:1,587,768元
2、第二期款:1,587,768元
3、第三期款:3,969,421元
4、第四期款:793,885元
9.本次交易之決定方式(如招標、比價或議價)、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及決策單位:
決定方式:議價
價格決定之參考依據:市埸景氣狀況
決策單位:董事會
10.專業估價者事務所或公司名稱及其估價金額:不適用
11.專業估價師姓名:不適用
12.專業估價師開業證書字號:不適用
13.估價報告是否為限定價格、特定價格或特殊價格:否
14.是否尚未取得估價報告:是
15.尚未取得估價報告之原因:不適用
16.與交易金額比較有重大差異原因及簽證會計師意見:不適用
17.經紀人及經紀費用:不適用
18.取得或處分之具體目的或用途:取得公共設施用地為建案容積移轉之用
19.本次交易表示異議之董事之意見:無
20.本次交易董事有異議:否
21.其他敘明事項:因關係人訂約取得本標的物時間距本交易訂約日已逾五年,故不適用「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規定。
註一、其他重要約定事項應註明有無訂定附買(賣)回、解除契約或其他不確定、特殊約訂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