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妝品用men's uno 不准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汶萊商子時集團以「men's uno」申請商標,被智慧財產局認定與「UNO」商標,構成近似,不予同意,雙方鬧上法院,智慧財產法院日前判決,子時集團敗訴。 這件商標爭訟,為第一件由汶萊商來台打商標官司的事件;台灣消費市場的龐大潛力,讓不少跨國企業集團爭相來台註冊商標、行銷商品,近年來跨國企業商標爭訟,屢見不鮮。 汶萊商子時集團,在1997年創設並出版men's uno男人誌雜誌,創造全球第一本掌握都會美型男消費族群的中文男性時尚生活雜誌;該集團打算將「men's uno」用於化粧品、保養品、潔膚清潔等商品。 2010年6月間,汶萊商子時集團以「men's uno」商標,指定使用在「化妝品、刮鬍水」等20種商品,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 智慧局審查認為,「men's uno」商標,與先前業已經註冊的「UNO」商標圖樣,都以相同的外文「UNO」,作為主要識別部分,應屬構成近似的商標,而且兩商標都指定使用在同一或類似商品,有致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因此不准許「men's uno」商標註冊。 子時集團不服,主張相關消費者對「men's uno」商標已有「整體性認知」,智慧局審查時卻將「men's」切割,僅以識別性較弱「uno」為判斷基礎,這種切割判斷的作法,審查方式違反基準原則。 子時集團並主張,「uno」為既有的外文字詞,為西班牙文數量或等級上「一」或「第一」的意思,不應擴大據以核駁商標保護範圍,而限制他人註冊。 商標法規定,兩商標在外觀、觀念或讀音上,其主要部分的文字、圖形或記號,有一近似,足以使一般相關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就為近似的商標,不得註冊。 智慧財產法院審理認為,將「men's uno」商標與「UNO」商標相比較,兩者均有吸引消費者注意的「uno」,讀音、觀念並無不同,僅字體大小寫、粗細及有無「men's」的差異,然就整體外觀、觀念、讀音予人印象相似。 法院因此認定,子時集團主張這兩商標不構成近似,無法採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