嚴辦國產米偽冒標示 行政院會通過《糧食管理法》修正案

本報2013年12月27日台北訊,編輯室整理報導

因應山水米偽冒標示、混充進口米等事件,農委會研議修正《糧食管理法》,26日由行政院院會通過,後續將由立院審議。修正草案的重點包括:提高裁罰上限、明定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

農委會26日發布新聞稿表示,此次提出修正草案,目的是強化市售食米管理,以維護消費者權益及強化管理機制。

據農糧署表示修正重點如下:

一、提高裁罰上限:參考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處罰額度,修正糧食管理法裁罰上限,由現行20萬元提高為400萬元。

二、國產米與進口米不得混合銷售:對於市售包裝米,明文規定國產米與進口米應分開包裝銷售,不得混合銷售。

三、增訂得逕予廢止糧商登記:對於違規情節重大者,增訂得逕行廢止糧商登記、或註銷其部分糧商登記事項,或停止經營全部或部分項目糧食業務一定期間,以遏止不法,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及消費者權益。

四、加強市售米追溯管理:規定糧食業者對於國產米與進口米之買賣進出,應分開登記,經營糧食輸入或加工業務達一定規模者並應記錄糧食來源與流向;另市售包裝米除標示負責廠商名稱外,增加標示製造工廠,以利追蹤進口米來源及流向。

五、散裝米納入管理:目前散裝米之標示係依食品衛生管理法之規定辦理,糧食管理法修正草案已將其納入管理,以加強維護消費者權益。

六、糧商登記制度改革:改採無紙化作業,僅辦理登記不核發登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