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扶養海外其他親屬不能列報扣除

國稅局:扶養海外其他親屬不能列報扣除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應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才能列報扶養。轄內有納稅義務人匯款扶養長居國外的伯母也列報扣除,因不符規定,遭到剔除。(黃悅嬌報導)

南區國稅局表示,扶養「其他親屬」年齡限制雖已取消,但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仍須先符合民法規定,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才能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免稅額。

國稅局指出,轄內納稅義務人101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扶養其伯母,經國稅局查核,伯母自97年4月1號出境後至102年1月12號始入境,101年度並未居留於中華民國境內,因此未准認列免稅額。這名納稅人不服,主張其伯母雖未與其在國內共同居住,但確有扶養伯母並匯款供其生活的事實。國稅局則認為其伯母101年度久居國外,顯然未跟這名納稅人長期同居一家,因此難認定兩者有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的家長家屬關係,不符合所得稅法規定的扶養要件,而駁回其復查申請。

國稅局進一步說明,依最高法院判例,如果納稅義務人與其他親屬沒有家長家屬關係,縱有資助,其資助行為乃念同宗之誼而給與津貼,此種慈惠施與行為,是本於雙方的感情而生,於法原不能做為要求扶養的根據。因此,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或家屬,仍要符合相關規定且確有扶養事實才可列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