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捉姦找到夫內褲 罪證不足
(中央社記者陳朝福高雄30日電)何姓男子與李姓女子赴汽車旅館,何妻報警捉姦,第一次找到何男內褲,第二次拖延半小時開門。檢方認罪證不足,處分不起訴。
高雄地檢署今天表示,何妻分別於今年1月和4月間,得知丈夫和李女到汽車旅館,便報警陪同前往捉姦。第一次何男和李女慌張走避,現場遺留何男內褲;第二次兩人拖延30分鐘才開門。
何男和李女都不否認進入汽車旅館共處一室,但都否認涉有通姦或相姦行為,辯稱只在旅館內唱歌。何妻提告妨害家庭,高雄市警方移送高雄地檢署偵辦。
檢察官認為,何男和李女同赴汽車旅館消費,並共處一室,兩人關係顯非比尋常,行徑也啟人疑竇,但通、相姦罪成立,以發生姦淫行為為要件,且須達男女性交的程度。全案罪證不足,難以通姦罪嫌相繩,處分不起訴。102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