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控夫性功能障礙 離婚判准獲賠40萬

社會中心/台北報導

一名女子日丈夫結婚後,發現對方竟是性無能,她不滿丈夫婚前隱瞞隱疾,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並要求精神賠償。男子不服提出上訴,他辯稱自己是因為身體太過疲勞,並無女子指控的情況,但最高法院審理後,根據醫院鑑定認定男子有勃起功能障礙,因此撤銷兩人婚姻,男子還須賠償40萬的精神賠償。

這起妻子控訴丈夫不能「人道」,訴請離婚並要求精神賠償的案件,發生在民國99年間。家住台中市的林姓女子,經過媒人介紹認識許姓男子,兩人進一步交往。交往之後林女發現,許男曾經離婚過,因此懷疑對方可能有隱疾,因而向許男詢問離婚原因。但許男都未正面回應,他和家屬皆向許女堅決表示「絕無問題」,兩人便於民國99年間結婚。

兩人結婚初夜,林女發現許男是「性無能」,但許男推說是身體太累;蜜月期間,林女也曾向許男「求歡」,但仍遭對方以疲勞為由拒絕發生性關係,甚至林女還發現許男無任何反應與勃起,不久便向法院提出離婚訴求、並要求對方賠償精神損失。

法院審理後,許男堅稱結婚當天林女月事到來,才未發生性關係;蜜月期間則是因對方身體不適,兩人才無「魚水之歡」。法院根據醫院鑑定結果,認定許男有勃起功能障礙,要進行性行為恐有困難。許男的前妻也表示,婚後兩人並未發生過性行為。

法院審理許男與林女結婚前,對於個人身體狀況十分了解,因此撤銷兩人婚姻,並判定許男須賠償林女40萬精神損害,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