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官官相護法官法 難制衡

【台灣醒報記者方家敏台北報導】「台灣的法官與檢察官常有貪污、行賄事件,且為數眾多,原因在於現行制度無法防止貪瀆事件。」真理大學法律系系主任吳景欽3日接受訪問時提到,台灣的司法結構本身就容易造成法官貪污,雖然民國100年為杜絕貪腐事件設立法官法,但其審理制度明顯有官官相護之嫌,恐難達到制衡目的。陪審團制度雖無法完全遏阻貪污,但仍確信是司法改革的第一步。 專職法官審判權力過大,且一個法庭上法官人數少,容易造成法官恣意專斷,或是收賄的現象。另外,法律條文生澀,一般民眾看不懂,就讓法官有很大的模糊、操弄空間,即便是明顯的證據也可依「事實認定」一說而輕易推翻。過去雖有「枉法裁判」跟「濫權訴罪」來抵制法官濫用法條,但吳景欽說,這兩條在台灣史上從未單獨用過,也就是說,只要法官不貪汙,即使濫用法條也不會受到制裁。 吳景欽3日受訪時解釋,為解決法官貪瀆案件,民國100年設立了法官法與廉政署。撇開極少使用的廉政署,若民眾想依法官法向司法院起訴法官或冤案,得先透過資本額5000萬以上、且司法院認可的民間團體做個案評鑑,但台灣資本額高的民間司法團體不到5個,等於是設下第一道關卡,即使審核沒通過也可以讓民間團體背黑鍋。 若通過第一階段審理,將交由司法院的評鑑委員會,委員會成員是由法官、律師、檢察官與司法院長指派的「公正人士」。評鑑委員會的成員幾乎也都是司法體系的人,似乎不太「公正」。另外,法官法的內容提到,「法律見解不能送評鑑」,意思就是若民眾認為法官審判有誤、不公也不得申訴。吳景欽說,根據法官法該條內容解釋,幾乎所有有爭議的案件,例如林益世一審貪污重罪判無罪的問題,也都是法律見解的範疇,皆不得評鑑。 再如司法院的評鑑委員會審查通過後,還要再送到監察院。吳景欽質疑,先不論監察院的審查是否具公正性,若在評鑑後要送監察院,何不直接送到監察院審查?即使監察院彈劾過後,還要交付公務人員審查委員會,專職的司法審查會再行審理。其組成也是5位經驗老到的「法官」,在官官相護的情況下,真能讓貪污法官受到制裁的案件微乎其微。即使真能讓法官受到懲戒,該法官過去所判的冤案也不會因此翻案或重審。 「台灣不該再流於包青天制的落伍審判!」吳景欽表示,日本目前正在推動結合參審制與陪審制的混合審判制度,並從基礎國民教育做起,提升人民法律素養,讓民眾加深對司法體制的信任。吳景欽說,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制度雖然不一定能完全杜絕法官貪瀆的案件,但至少在12名陪審員與3位法官同開合議庭的情況下,比較難收買。雖然陪審團的審判只佔總判決比例的5%,但也會讓專職法官感受到競爭性,進而帶動司法改革。 圖說:台灣司法制度漏洞造成許多恐龍法官無法可管。 (Photo by RaeAllen on Flickr-used under creative commons licen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