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能協定 台灣信譽佳贏得美信任

【本報綜合報導】歐巴馬政府7日敦促國會同意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由於核電與核武議題高度敏感,且可能牽涉美方未來與他國的核能輸出協商,美方評估台灣風險極低,顯示高度信任。 去年12月20日簽署的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須經過美國國會審閱程序,才會正式生效。 歐巴馬政府7日正式要求國會就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展開為期90天審閱,並準備與聯邦參眾兩院外交委員會展開協商。 美方的原子能法嚴格規範對外國輸出核能原料與技術,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規範,可能牽動美國對南韓與印度等國的協定。 美國是全球最重要的核原料輸出國,對進口國如何使用原料與技術高度重視,設定多重審議關卡防範區域軍備競賽,以避免核能技術轉運用於非發電用途,造成另一個伊朗。尋求爭取核電自主權的南韓遲遲無法與華府談攏,即為例證。 根據1954年美國原子能法123節規定,歐巴馬政府須同時向國會提交,針對台灣的「核子擴散評估聲明」(NPAS),並分呈國務卿與國家情報總監,並附註協定諮商的不公開內容。 另外,國務卿與能源部長須向總統提交共同備忘錄,核子管理委員會(NRC)主席也得就這項與台灣的協定向歐巴馬提交意見書,且全案須符合「國家安全法」,有關國家情報總監須向國會另行報告的規定。 美國情報與安全機構對台灣核原料與技術出口管制、與他國在武器擴散議題的互動、核燃料使用與再利用,以及飛彈相關技術對他國移轉等情況,做全面性分析後,歐巴馬政府才正式籲請國會審閱並同意協定,過程涉及多個部門,十分繁瑣且審慎。2014/1/8 台核能紀錄佳 歐巴馬讚可信賴 【本報綜合報導】美國總統歐巴馬7日正式向國會發出信函,稱讚台灣處理核能有可信賴紀錄,籲請聯邦參眾兩院展開90天的諮商,並同意美國對台輸出核燃料相關協定。 這封給國會的公開信提及「中華民國」國號,其中指出,中華民國已於1970年與1972年認可,「禁止核子擴散條約」(NPT)及「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WC),並承諾依約行事,美方認同台灣的作法。 歐巴馬7日(當地時間)向國會發出公開信函指出,依據1954年美國原子能法123節有關對他國輸出核能物質的規定,正式向國會提交總統批准的「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及123節中規定必須連同送交,針對台灣的「核子擴散評估聲明」(NPAS)。 他稱許過去20年,台灣當局在防核擴散的紀錄值得信賴,台灣特殊的政治地位雖無法正式簽署相關國際公約,但台灣自行遵守多項規定。 歐巴馬在信函中說,台美民間核能部門也遵照「國際原子能總署」(IAEA)的標準密切合作,並與中國大陸就核能安全議題建立良好關係。 他在信中表示,協定依照相關法律進行,他研判,與台灣簽署協定符合所有法規要求,可進一步推動防止核子擴散,也符合美國外交政策利益。 他在信中指出,已充分瞭解相關部會對協定的建議,簽署協定不會對美國國防與國家安全帶來風險,他已核准並授權執行,籲請國會也能同意。 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規範,美台基於防止核子擴散的共同承諾,建構雙方進行和平原能合作的全面性架構,協定生效後將無終止期限,任何1方若有意叫停,必須於1年前提出書面通知。 協定規範的項目包括美國對台移轉核能資訊、原料、設備(含核子反應器),以及核子研究與核能發電的相關零組件。 協定另規範,雙方必須符合國際公約、國內法規與核發執照的相關規定,但限制性資訊、敏感核子技術設施及關鍵性零組件,不包括在移轉項目內。 中華民國駐美代表金溥聰去年12月20日,與美國簽署「台美核能和平利用合作協定」,台美雙方完成國會程序後,將正式生效。2014/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