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孳息他益信託避稅 行不通

工商時報【記者張國仁╱台北報導】 股東利用他益信託方式規避稅負,近年頻頻傳出遭到國稅局查獲,並認定此種信託的孳息不是受託人管理信託財產所孳生,而是信託前就已發生而擁有的股息,不符以信託關係進行贈與的優惠規定,因此調整贈與稅額,可見這條避稅招數已經行不通了。 鑫田投資開發公司代表人,即董事傅滌雲,日前就是以信託契約孳息他益信託方式,實質贈與受贈人,即其姐甥倆人,涉及規避稅負遭國稅局查獲,將他原先申報的贈與稅198萬元,調整改課贈與稅4,730萬元,前後相差近24倍,真是驚人。 傅某當然不服,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宣判,傅某敗訴;傅某若否服判決仍可上訴。 傅某是在民國96年5月31日,與受託人鑫田投資開發公司(該公司代表人即傅某,但傅某為公司董事之一,並非董事長)簽訂1年期股票孳息他益信託契約,將傅某所有鴻海股票1,000張、新日興股票600張及新普股票1,000張為信託財產,以其姊及甥2人為信託孳息受益人,平均分配信託契約期間孳息利益。 傅某隨後依信託關係得享優惠稅率的贈與方式,申報贈與總額為1,151萬元,併計贈與現金100萬元,經國稅局核定贈與總額1,251萬元,贈與淨額1,140萬元,應納稅額198萬元,傅某隨即繳清稅款。 不過國稅局事後查獲傅某將訂約時可得確定盈餘,藉信託形式贈與其姊及甥2人,於是依實質課稅原則,就受益人傅某姐姐及甥等2人實際取得股利,認定為傅某對該2人的贈與,經重行核定96年度贈與總額11,327萬元,贈與淨額11,216萬元,應納贈與稅額4,730萬元,扣除已繳納稅額198萬元,應補4,532萬元。 法院判決指出,傅某與公司所簽訂的信託契約中有關孳息他益部分,實質上係在該信託契約成立時,就已經附隨於自益信託財產的利益,而非信託契約訂立後,由受託人本於管理或處分傅某的信託財產所孳生,因此不能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有關的優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