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文展覽新春強強滾 控管展場人數少糾紛

藝文展覽新春強強滾 控管展場人數少糾紛

新春6天連假已過了一半,不少人計畫把握假期出遊,參觀藝文展覽的機會也增加,行政院消保處提醒消費者,購票參觀藝文展覽時,可以參閱「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為自己的權益把關。 購買票券時須留意的項目,包括主辦單位臨時更換展覽內容,有無通知或公告;購買票券後因故無法前往觀賞,是否可以請求退票;觀賞展覽時如有禁止拍照、攝影或飲食等要求,主辦單位是否公告;觀賞者眾多時,展場人數有無控管在可容留總量範圍等,以免因為發生糾紛而壞了年節興致。 消保處表示,新春連續假期中,各地的美術館、博物館等藝文展覽場所都安排了豐富多樣的展覽活動。而文化部於去(102)年3月15日公告實施「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讓消費者的權益更有保障。 藝文展覽內容是消費者購票主因,若展覽的主題在展出首日前有所變動,主辦單位應立即通知消費者及公告,並且說明變動的理由。展覽內容包羅萬象,如有維護展覽品質及其他觀賞者權益的必要,主辦單位可訂立不同要求的入場規範,例如禁止拍照或攝影、禁止飲食或攜帶寵物入場等,但應在售票處、入場處或網站等明顯處公告,讓參觀者事先了解。 目前國內藝文展覽活動發生退票的情形雖然不多,但為維護消費者權益,主辦單位仍應提供有關藝文展覽票券的退票機制,並容許消費者在展覽結束前可以向主辦單位申請退票。 消保處強調,因退票所產生的作業成本,主辦單位可以收取最高不超過該票券金額10%的手續費。不過,申請退票的事由如果不可歸責於消費者,主辦單位仍不得收取手續費。 此外,藝文展覽票券定型化契約也為參觀環境安全與否有所規範,為避免展覽場所因為人潮過多,造成推擠或空氣品質不良等情形,影響消費者權益,各場次展覽的進場人數,不得超出該展覽場所的容留人數管制總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