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教師交往女學生 性侵判十月

(中央社記者吳哲豪彰化26日電)彰化縣一名王姓補習班老師和年僅17歲的女學生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王姓男子多次性侵少女得逞,法官判刑10月,緩刑2年。

根據彰化地方法院公布的刑事判決書,民國100年2月,王姓男子在彰化縣和美鎮一家補習班擔任理化科教師,17歲的少女則為補習班學生,2人因而相識進而交往成為男女朋友,發生多次性行為。

王姓男子多次在承租的套房及補習班舊址空教室、新教室等地點,和少女發生多次性行為,後來王姓男子想遠離少女,少女向就讀學校的輔導老師尋求協助,輔導老師於是通報警方。

王姓男子向法官坦承曾和少女發生關係,法官認為,王姓男子本應基於師長照護之情避免少女心智受到外力侵害,竟未克制自身性衝動,成為性侵犯罪的加害人,不過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且已和被害人等達成和解,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緩刑2年,全案可上訴。102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