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廣告宣稱療效 罰款提高到60至500萬元

記者吳順永/台南報導

坊間常充斥著誇稱具有減肥、瘦身及豐胸等涉療效的違規食品廣告,台南市衛生局強調,食品衛生管理法修正案已於102年6/19經總統公布實施,法規內已加重食品違規標示、宣傳或廣告,擅自宣稱醫療效能,罰鍰已從原本20萬至100萬元,提高到60萬至500萬罰則。

為了維護民眾身體健康,衛生局一直持續監控與裁處誇大不實或涉療效的食品違規廣告,以維護民眾身體健康,102年1-6月處分食品違規廣告共61件,罰鍰金額新台幣579萬元,衛生局籲請民眾,不聽信且不買這些誇大不實或涉療效的食品。

食品廣告的違規情形各有不同,依據衛生署規定的食品標示或廣告詞句認定標準規定,食品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誇張、易生誤解或宣稱醫療效能之情形。

像是不得宣稱預防、改善、減輕、治療疾病或生理情形,如壯陽、改善過敏體質、治失眠、治療近視、降血壓等,其它如降肝脂、解肝毒、消腫止痛、止喘、消除心律不整都不行;涉及中藥材之效能,如補腎、健脾、養肝、益胃、清心火、潤肺等也已涉及食品違規之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