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事前申報結合 公平會罰大豐等2有線電視業者各200萬

記者曹逸雯/台北報導

公平交易委員會今(11)日委員會議通過,大豐有線電視公司及台灣數位寬頻公司在新北市板橋有線廣播電視經營地區,透過「大豐媒體」組織共同經營,但未於事前申報結合,違反公平交易法,因而處大豐有線電視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各新台幣200萬元罰鍰。

公平會表示,大豐有線電視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為新北市板橋區僅有的2家有線廣播電視系統業者,2家公司為未來合併預作準備,共同成立「大豐媒體」,組織涵蓋2公司經理級以上人員、各部門主管級人員及職員,且業務內容分工明確,並由大豐有線電視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共同參與運作。

同時,大豐有線電視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的重大營運事項,也是透過「大豐媒體」執行長或各單位權責主管召開會議做出決策後,再交由2公司各自執行,2公司在行政、人事等營運內涵也具有高度同一性,公平會認為2公司已有透過統一指揮中心(即「大豐媒體」)共同經營等情事。

公平會指出,由於2公司月繳及半年繳的收視費用均相同,且收視戶數未見明顯消長,節目內容也具一致性,可見2公司自101年1月1日起長期共同經營行為,導致彼此經營行為的協調及一體性,而使市場存有互不競爭情形,從而喪失彼此追求經濟利益的獨立性,導致市場競爭效益的減損。

公平會因而認定大豐有線電視及台灣數位寬頻有線電視經常共同經營的行為,屬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規定的結合型態,且不適用除外規定,但卻未依法在事前申報,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規定,除要求2公司改正,並各處2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