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使用AED 善意救人免責

為了預防公共場所發生猝死情形,立法院今天(25號)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新增規定,經衛生署公告的公共場所,必須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ED)」、或其他必要的緊急救護設施,一般民眾用來急救時,適用「民法」、「刑法」免責規定。

(蕭照平報導)

救人性命十萬火急,根據行政院報告指出,我國每年約有兩萬名患者到院前,沒有正常心跳,因此在公共場所,裝設俗稱AED的「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便有其必要。

立法院更在二十五號三讀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明訂公共場所應置有AED設備,為的就是提升救護效率。

同時,為了不影響民眾伸出援手協助施救的意願,條文也指出使用設備的民眾在民法與刑法上都有「緊急避難」的免責規定。擔任社福衛環委員會的國民黨召委蔡錦隆他說,

『所以我們這一次通過的是,在做AED的時候可以免責,這樣讓有經驗的人可以搶救寶貴的生命』

除了民眾可以免責之外,救護人員在非執勤期間,也符合免責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