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投門檻高 457萬人同意才過關

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以公投決定核四議題,中選會表示,如果由立法院院會決議提案,中選會會在成案後的一到六個月內舉行投票,根據公投法規定,公投案至少要有915萬人投票,並且超過457萬人同意才算通過。根據內政部對核四議題屬於公共設施的「重大政策複決」來認定,公投案如果不過關,那麼從公投結果公布到公共設施完工啟用的8年內,都不得重新提出。(李人岳報導)

行政院長江宜樺提出以公投決定核四廠的存廢,並且將由立法院發動公投案,中選會秘書長鄧天祐表示,依照公投法第16條規定,如果立院院會通過,就等同完成提案連署程序,中選會公告公投案成立後必須在一到六個月之內舉行公民投票。如果屬於全國性公投,中選會將在全國性電視頻道提供時段,至少舉辦5場正反意見發表或辯論會。

依照公投法規定,公投投票人數必須達全國投票權人數1/2以上,而且有效票數超過1/2同意者,才是「通過」,到今年1月底為止,20歲以上國人有1830萬人,公投案至少要有915萬人投票,並且超過457萬人同意才算通過。另外根據公投法33條規定,有關公共設施的重大政策公投如果被否決,從公投結果公布到公共設施完工啟用的8年內,都不得重新提出。

為此,反核團體質疑,依照國民黨團設計「是否支持停建核四」的題目,依照過去6次全國性公投都因跨不過高門檻而被否決的案例來看,停建議題可能過不了關,而且在八年內不得再提出。如果反核團體循公民連署的程序提出「是否支持續建核四」議題,有沒有可能成案並且同時進行投票?中選會官員不願表示意見,只表示同一個題目是否成案,可能必須由公投審議委員來討論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