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市瘦肉精抽檢 未驗出超標

北市衛生局食藥處長陳立奇強調,業者除牛肉原產地標示,更需附證明文件以供稽查。(攝影/張雅雯)

北市衛生局公布9月份前往肉品進口商、大賣場、超市、傳統市場、餐飲業等進行肉品抽驗情形,計抽查35件,包含25件牛肉、5件豬肉、2件鴨肉、3件鵝肉,瘦肉精(乙型受體素含量)均符合規定。

▲ 北市衛生局食藥處長陳立奇強調,業者除牛肉原產地標示,更需附證明文件以供稽查。(攝影/張雅雯)


北市食品藥物管理處長陳立奇表示,依衛生署101年9月11日公告修正牛肌肉中萊克多巴胺之殘留容許量為10ppb,為了解肉品中乙型受體素含量,此次共抽驗市售肉品35件,檢驗項目為乙型受體素類(β-agonists),其中25件牛肉原產地分別為14件美國、1件紐西蘭、4件澳洲、1件尼加拉瓜、5件台灣;5件豬肉、3件鵝肉原產地均為台灣;2件鴨肉原產地為1件加拿大、1件台灣,均未驗出超標。
另針對牛肉原產地標示稽查情形,陳立奇表示,北市「肉品動物用藥萊克多巴胺專案小組」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17條、第17條之1規定,已訪查1109家次業者,其中提供及販賣牛肉之業者共1051家次,均依規定張貼原產地標示(含現場輔導立即改正)。而牛肉包裝食品原產地標示共計稽查1087件,稽查結果均符合規定。
陳立奇提醒,直接飲食場所的牛肉標示採張貼、懸掛、立牌、黏貼或其他足以辨明之方式,字體大小長度及寬度:菜單0.4公分、其他標示2公分。包裝食品的牛肉原產地標示,字體大小長度及寬度:0.2公分,但最大表面積不足10平方公分之小包裝各得小於0.2公分。除標示外,尚需附來源證明。若不合格者,將限期於3天內改正。
陳立奇強調,未來被查獲包裝、散裝食品及直接供飲食場所未依規定標示者,將依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處新台幣3至15萬元罰鍰,尚未依規定標示牛肉原產地之業者儘速標示,以免受罰。